网络消费者行踪轨迹信息交换的规制困境及路径优化——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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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消费者行踪轨迹信息交换的规制困境及路径优化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凭借技术优势及大数据等资源,获得建构和限制行踪轨迹信息交换条件的“权力”,造成网络消费者难以通过“个人控制”获得公平交换的困境。为了避免个人因对剥削和风险的模糊恐惧而拒绝披露其行踪轨迹,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选择通过自律承诺的方式,增强个人对其信息处理的控制感及信任感;而为了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背承诺的风险,逐渐产生了由独立、专业的第三方充当“控制代理”的规制模式,实现了对困境的突破。未来规制路径优化的方向在于通过增强“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保障公平交换的实现,并激励更广泛的第三方参与“控制代理”的监管互动与合
2、作。被明确纳入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范畴的行踪轨迹信息,其本质是个人实时地理位置信息,“被视为线上交易价格的一部分”,为社会交换(socialexchange)提供着非货币性的价值。常见于个人为了线上利益(或方便),如获得更高质量、个性化优惠或折扣,甚至表面上“免费”的移动位置服务,或是获得社交网络上他人的积极评价(如赞赏、支持),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自己的行踪轨迹,同时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持续不断地获得经营所需的客户信息流。近年来,随着移动手持设备及可穿戴设备等物联网设备的不断普及,我国移动位置服务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行踪轨迹信息交换层出不穷,其潜在的经济效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
3、而,“已然成为国际通行的强调个人对信息的控制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仅仅是将责任的重心转嫁到了用户个人身上”,并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时代行踪轨迹信息保护的要求。此时,将人们所有的社会行为都视为其理性互动、公平交换结果的社会交换理论,在规范建构的过程中特别关注交换双方之间不平等的“结构关系”,强调公平交换的规范“对在交换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者的限制”,或许能够为超越个人自决(self-determination)模式思考行踪轨迹信息保护提供新的视角。一、规制困境:弱势的“个人控制”行踪轨迹信息以“个人身份标识、时间戳与地理坐标的集合”为表现形式,既有可能是静态下独立的地理坐标(点状位置),亦有可能是
4、动态下连续地理坐标的集合(线状轨迹),其区别取决于个人在一段时间内静止或活动的行为状态。立法保护行踪轨迹信息是对每个人拥有“阻止他人了解自己当前或过去位置的能力”的肯定。那么,网络消费中的个人是否真的具备这一能力呢?(一)行踪轨迹信息交换中的“权力”在社会交换中,“权力”被定义为“对另一个人施加某种程度的诱导力量的可能性或潜在影响”,其基础不仅包括强制性的(coercive),还包括报酬性的(reward)。“权力”是“通过给别人以报酬而诱使其他人同意他的愿望,甚至于通过威慑以撤销有规律地提供的报酬的形式,或以惩罚的形式将其意志强加给他人的能力”。行踪轨迹信息交换中的“权力”具体体现为网络服务
5、提供者通过制定、调整隐私政策等用户条款,获得更多被法律保护的契约权利,使得网络消费者丧失了许多协商空间,难以拒绝用户条款中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分配规则,甚至还要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保障其权利的实现。行踪轨迹信息交换中行动者的“权力”不平等是技术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当前,空间定位技术的发展大大增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详细分析和可视化地理空间数据的能力,具体包括基于移动网络和基于卫星导航系统的技术,前者主要依赖于移动设备从覆盖其存在区域的移动网络接收信号的能力计算设备与基站之间的距离,后者在即使没有移动网络覆盖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卫星和接收器之间发送信号所需的时间来确定接收器的位置。此外,在限定的地理
6、区域内使用无线电、红外传感器、无线局域网(WLAN)、蓝牙、射频识别(RF-ID)等定位方法,亦可以对移动对象进行自动数据收集和跟踪。于是,在强大的技术支持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大量收集、分析精度从“公里级”到“米级”的用户实时位置信息,并基于此不断创造、改善基于位置的服务,吸引并巩固越来越多的用户。至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凭借其控制更多有价值的技术和数据库等资源,在交换关系中占据了优势地位。而个人不仅由于知识的有限性、信息搜索成本高昂等原因无法与之抗衡,还会愈发依赖于基于位置的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凭借优势地位获得了建构和限制行踪轨迹信息交换条件的“权力”,其社会结构地位也获得持续增强。在网络服务
7、中,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政策(以下简称“隐私政策”)往往记录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行踪轨迹信息的方式和原因,与第三方共享的条件,用户可用的选择、控制、访问、编辑和删除事项等,其性质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单方信息处理规范的说明,更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对行踪轨迹信息交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协议。规范/协议的形成本应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相互作用的过程,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其优势地位掌握了隐私政策创造和调整的话语权,能形成对其有利的信息处理规范,重新定义公众对行踪轨迹信息交换的期望。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会在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前征得同意,也往往不会在隐私政策中说明其使用的关涉行踪轨迹信息精准度的
8、定位信息自动收集技术及其影响等事项,对行踪轨迹信息的保存期限少有明确(见表1)。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取得用户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凭借技术收集、聚合和分析大量的行踪轨迹信息,最大限度挖掘其商业价值,通过改善基于位置的服务增加用户依赖性,降低用户集体抵制变化的可能性,继续作为对交换中有价值资源拥有更大控制权的行动者,不断扩大其行使“权力”的能力。(二)有限理性行动者的艰难抉择将“权力”和公平放在一个单一的分析框架内是社会交换理论的优点,公平可能会限制在交换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的行动者对“权力”的潜在利用。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平交换理念的影响不容小觑公平信息实践原则(Fair Information
9、 Practices)提供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信息隐私法的思想渊源,受到了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认可。公平信息实践原则体现了一个基于权利的“信息自决”框架,在实践中常常以“告知同意”形式呈现,但“告知同意”却显然远远低于公平信息实践的标准,在行踪轨迹信息交换领域更是如此。一方面,希望从移动位置服务中获得便利的有限(bounded)理性人,无法掌握所有信息且判断能力有限,难以作出真正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在行踪轨迹信息交换中,“知情同意”的有效性依赖于个人能否作为一个理性行动者,在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后,自由地作出是否及如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其行踪轨迹信息的决定。然而,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解释不同定位技术
10、及其影响的情况下,个人即便“意识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收集行为,也无法真正了解他们的使用行为”。由此,我国立法通过将行踪轨迹信息明确为“敏感/私密信息”,规定行踪轨迹信息的处理不能仅仅取得个人的默示同意,还发展出“单独同意”“书面同意”等形式的尝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个人对行踪轨迹信息交换的注意力,但始终无法借此消弭“个人自决”在促进“公平交换”上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行踪轨迹信息的“获取隐蔽性”与“广泛可得性”使个人严重低估了行踪轨迹信息交换的风险,提高了个人“理性选择”的难度。首先,由于实时位置信息常常作为网络服务升级或补充(如基于位置的服务、基于位置的社交分享)要素,而不一定是核心元
11、素,经常被隐式使用,这使得人们容易低估其控制难度及价值重要性。其次,第三方信息处理者(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供应商/服务合作商、第三方商家、广告商等),可以在无需事先征得个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互登”“关联分享”等功能跨服务和设备收集个人位置数据,增加了行踪轨迹信息利用的隐私风险。最后,在特定场景下其他信息与行踪轨迹信息存在关联:如从住宿信息、门禁信息、交易信息(如刷卡记录)、火车航班订单信息、监控信息等其他类型的消息中均可推断出个人行踪。二、困境突破:从“控制增强”到“控制代理”人们交换资源时通常期望互惠(reciprocity)利益,参与社会交换的双方只有在相互感知利益时才会长期维系其交换
12、关系。然而“权力”的不平衡或不平等产生了相应交换利益的不平等,人们逐渐开始对个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公平关系的能力提出质疑。如果人们被操纵做出不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那么一个完全基于个人维护自身利益能力的制度,如告知同意制度,如何确保人们不被不公平地利用呢?行踪轨迹信息交换与保护又该如何更合理地进行呢?(一)增强“个人控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承诺在使用行踪轨迹信息交换网络服务的过程中,个人的接受程度最初取决于其对位置服务带来的便利性等益处的认知,并持续受到互惠性的正向影响。但随着个人对定位技术及其潜在风险的认识加深,或者因为披露行踪轨迹信息而利益受损事件的曝光,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人将在使用行踪
13、轨迹信息交换利益和感知风险之间进行更谨慎地权衡。为了避免个人“出于对风险和剥削的模糊恐惧而不再参与交换”,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提高消费者对其信任度的内在驱动力,以鼓励个人参与更多的行踪轨迹信息交换活动。在维持信任的需求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作出增加保障措施等内部控制的自律承诺,以降低个人行踪轨迹信息遭遇非授权的泄露、窃取、篡改、删除等风险。社会交换所要求的信任是能以一种自我调节的方式通过它自己的逐步发展而产生出来的。由于在与他人打交道时对其诚实守诺的期望是信任关系的基础,承诺被认为是产生信任的最佳工具。只要承诺使用保障措施保护相对依赖性更强的行动者,相对依赖性的增加就不会引起对不公平的先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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