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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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考试的形式v一、考试形式:本次考试为开卷式。二、试卷题型:题目类型包括有:不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五类。v关于学习要求v一、了解和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v二、熟悉各个环境要素的法律保护机制(原则、制度和机构)和相关环境法律责任,提高运用环境法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纠纷的能力。关于复习方法v一、基本的学习方法:v环境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但是它的本质仍然是法学。因此学习、研究环境法应以法学为本源、为基础,运用法学的原理,吸收相关学科的某些原理。v尽管环境法存在着一些独特的理论和方法,但是
2、从目前的手段和方法看,它与传统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对环境法基本原理研究涉及到法理学问题,对国际环境法研究涉及到国际法学,对公民环境权研究涉及到宪法学,对环境行政与环境行政诉讼研究涉及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涉及到刑法学,对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涉及到民法学,对环境与发展以及企业责任涉及到经济法学,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上的问题又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学,等等。因此,学习环境法必须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在学习过程中应以光盘内容为主,同时可结合最新的立法规定(如2010年7月1日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联想式记忆。而现在的教材作为参辅资料。v二、环境法学的内容体系与学习线索:v环境
3、法学的内容体系大体上可分为两大板块。一为总论部分,主要介绍与环境法密切相关的环境科学中的一些基本知识、环境法的最基本问题、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和其体现着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二为分论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的各项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制度及国际环境法基础知识。关于复习的重点v就环境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而言,无疑总论部分(第16章)是学习的重点,它是进一步学习分论(第716章)的基础。v一、第一章绪论v重点问题v1、明确环境、资源的概念和环境保护的概念(内涵与外延)、意义与途径v2、了解不同的环境立法对环境的不同分类。v3、人类进行环境立法主要解决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方法。v
4、题例题例:v1、(单项选择题)可以纳入环境法保护范围的环境要素包括()。vA大气B人工饲养的动物vC马戏团里的驯兽D人工培育的良种v2、环境保护法主要解决的环境问题称为()。vA第一环境问题B第二环境问题vC资源问题D人口问题v3、我国宪法采用了哪种分类方法对环境进行了分类()?vA按照环境的形成vB按照环境的功能vC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vD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v第二章环境法的概念和体系v重点问题:v1、环境法的概念及基本特征。v2、环境立法基础v3、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构成。v4、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注意与作用的区别)。v题例:v1、对长江、黄河上游林木应加强保护,而对东北大小兴安岭林木可以适度砍伐
5、,这体现了生态学的()。vA、“物物相关”律B、“负载定额”律vC、“协调稳定”律D、“时空有宜、地时制宜”律v2、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是()。vA、污染物排放标准B、环境方法标准vC、环境基准D、环境质量标准v3、环境保护法具有共同性是因为()。vA各行政部门在环境保护和管理中要进行充分的合作vB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vC解决环境问题是公民和行政机关共同的问题vD环境问题是全国人民共同面临的问题v4、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身的特点()。vA、具有科学技术性vB、具有综合性vC、具有广泛性vD、具有可持续发展性vE、具有阶级性v第三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v
6、重点问题:v1、各原则的概念含义。v2、实行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以及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的方法?v3、掌握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依据,能结合实际阐释该原则(新立法动态,如2002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更是首次明确确立了“公众参与条款”;2006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途径作了明确规定: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v4、各项基本制度的地位及其之间的关系。如,“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联系与区别。v4、许可证制度的作用。v5、限期治理的对象和决定权(新立法动态
7、,如,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04年固体废物防治法和2009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v2009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v限期治理对象:v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v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v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v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v
8、(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v(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v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v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v其他各类环境之保护法中的规定:v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
9、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v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v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v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v决定权:v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
10、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v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v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v第五条【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v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v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
11、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v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v如2000年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2条也规定:“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案)。v6、征收排污费制度的规定。对象、内容(包括不征收排污费的项目)v题例:v1、“三同时”制度是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D)v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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