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 第一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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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票据法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二)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三)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四)票据的作用1汇兑作用 2支付作用3流通作用4、融资作用。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法(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意
2、思(二)票据法的特征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3票据法具有统一性三、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的概念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关系分为下列不同种类:(1)票据的发行关系。(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2票据关系的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换言之,即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有出票人与受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
3、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票据被受款人转让后的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3)票据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债权债务的角度看,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债务人以其所负的责任不同,又分为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偿还义务人)。(二)非票据关系1非票据关系概述(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资金关系。
4、(三)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关系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四、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五种。2.票据行为的种类(1)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2)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3.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二)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
5、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分类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1)第一次请求权。(2)第二次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五、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涂销(一)票据的伪造(二)票据的变造(三)票据的涂销六、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
6、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的最大特点是,它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2.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对于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
7、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七、空白票据。我国只规定了空白支票。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八、票据丧失与补救(一)票据丧失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提起诉讼。第二部分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我国
8、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2)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 第二部分 汇票二、出 票(一)汇票出票的定义从形式上讲,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行为。从法律行为的内容方面讲,汇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因此而产生,因而又是基本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部分构成 第二部分 汇票(二)汇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便会无效 1)票据文句 2)一定金额。3
9、)支付文句。4)出票日期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出票人签名。第二部分 汇票2、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的,行为人为票据行为时,应该在票据上记载,如果未记载,则依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并不因此无效的记载事项。如票据法第23条,如果未记日期,则为见票即付。1)付款人姓名 2)付款日期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日期大致有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四种。第二部分 汇票3)付款地。我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出票地我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
10、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可以记载事项汇票上可以记载事项是指依当事人意思自由决定的事项,若不记载,票据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记载,则记载事项也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二部分 汇票1)担当付款人 2)预备付款人 3)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 4)免除作成拒绝证书 5)禁止背书的记载 4、汇票上可以记载但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二部分 汇票5、票据法禁止记载但记载后无效的事项如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上记载免除担保付款责任的文句,此文句无效,但不会引起票据无效。6、票据法禁止记载,若记载便会使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这类记载一般
11、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各国票据法均规定,这种记载会使票据本身归于无效。第二部分 汇票三、背 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依据法定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或法律允许的其它目的的票据行为。(一)票据转让概述1票据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第二部分 汇票(1)单纯交付。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
12、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第二部分 汇票(2)背书交付。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成为第三次背书中的背书人。这样票据从甲到乙再到丙、丁,就构成了票据的流通。如下表:第二部分 汇票背书人 被背书人第一次背书 甲 乙第二次背书 乙 丙第三次背书 丙 丁(二)背书的种类背书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分类。1依据背书的目的分类。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第二部分 汇票2依据背书效力的不同分类。依据背书效
13、力的不同,可将转让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三)转让背书1一般转让背书(1)完全背书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人的签章。至于背书文句,如票面金额让与字样记载与否,对背书的效力不构成影响。背书日期记载与否,任由背书人 第二部分 汇票完全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如下:1)背书日期。我国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应记明背书日期,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禁转背书文句。3)免除担保文句 4)预备付款人。5)规定被背书人应提请承兑。6)住所。第二部分 汇票7)免除追索权人的通知义务。8)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义务。(2)空白背书我国票据法则对空白背书不予承认
14、2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形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的格式并无不同,只是其效力有所差异而已。(1)回头背书第二部分 汇票(2)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于汇票所载到期日届至后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在票据到期以后,拒绝付款证书作成前(或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前)作成的背书,称为期日后背书;二是在作成拒绝证书后或在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称为期限后背书。(3)无担保背书无担保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免除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的背书。这种背书,背书人不仅对于其直接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而且对其所有的后手均不负责。第二部分 汇票(4)禁止背书的背书(四)非转让背书 1委任背书委任背书,
15、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它是持票人为委托他人(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2设质背书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二部分 汇票(五)背书的连续1、概念背书的连续,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背书,自收款人至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在形式上均相互连续而无间断。换言之,背书的连续就是除第一次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背书的连续对持票人行使权利,付款人免除责任均具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如下:(1)持票人得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 第二部分 汇票(2)付款人对其付款,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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