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车辆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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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管理的公务车辆。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第三条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实行“一人一车制”。车钥匙统一放在综合管理处。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
2、用钥匙出车。第四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综合管理处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第五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车辆使用申请单报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综合管理处不予安排。第六条 每辆车内均设有车辆使用记录表,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详细情况,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综合管理处。第七条 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除公司许可自驾者外)。驾驶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水箱
3、、油量、机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第八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第九条 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第十条 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第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须当天把车辆开回公司车辆停靠地。第三章 车辆维修保养第十二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保养,否则费用自理。第十三条 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申请,维修保养后凭有效单据报销。第十四条 车辆于行驶
4、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向综合管理处汇报并请求批示。事后再补办申请手续。第四章 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所发生的罚款及责任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责。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车祸,除及时报案外,还应即刻与公司综合管理处联系。综合管理处除即刻派员前往处理外,还应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特殊情况需报销的,驾驶员应写书面情况说明并由用车人证明,报经总经理特批。第五章 驾驶员行为规范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绝对服从公司领导
5、和综合管理处的管理,认真、热情地做好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驾驶工作。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用车的,驾驶员不得无故推诿。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车不能及时赶回公司签到、签退的,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否则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处理。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享受公司手机费补贴者必须24小时开机,否则取消手机费补贴。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若有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公车出借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保持清洁的车内卫生,禁止车内吸烟。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2为
6、切实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规范、严谨的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7、调度;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第二条机动车辆考核办法(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1、公司
8、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二)公司货运车的
9、考核办法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
10、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第三条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
11、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未尽事宜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2、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油耗定额,由储备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3、本考核办法,未尽事宜,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车公营的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公司所属公营车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调度纪律第三条各公营车队应配备专(兼)职公营车辆调度员
12、。应班驾驶员应提前30分钟凭安检合格证、驾驶员上岗证,经调度核实后发放牌证。第四条车辆在始发站不能正常应班的,驾驶员须及时报告,经车队确认同意后,另行安排车辆顶班。第五条节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停放。第七条完成当日行车任务后,应向公营车队汇报车辆运行情况,交回三联单、牌证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车辆。第三章运行规定第八条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客运班线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客运附加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以及其他各种证件,否则,被查处的罚款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3、第九条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营运,不得脱班、蹋班。第十条运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驳,确需绕道运行的,应及时向公营车队汇报,车队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班次时间安排。第十一条车辆接驳及费用结算:车辆在运行途中确因抛锚、路阻、肇事无法继续运行时,除驾驶员必须就近电告应班站外,同时所有车辆必须无条件接驳。1、共营线路车辆顺路捎带的,一律不实行结算。2、接驳手续的办理:另派车接驳的,在接驳现场由被接驳司机写出地点、时间、车号、载客情况便条、交接驳车司机带回车队填开接驳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共营线路车辆实行互相对驳的,由双方司机在对方三联单上签注接驳地点和时间作为计算班次的依据。第十二条蹋压班的处
14、理:公营车队从事快班工作全体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正班正点运行。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或无故蹋压班的,按该班单边全程80实载率予以赔偿,第二次予以解聘。第十三条严禁中途上客或装运行包;严禁以车谋私;严禁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严禁内部员工无票乘车。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以节约燃油而降低服务质量。第四章牌证管理第十五条班线牌、进站(证)等牌证由公营车队调度员负责日常保管、发放。第十六条当班驾驶员按规定的调度室报班时领取班线牌、进站卡(证)等牌证;向车队申领车辆行驶证、规费缴讫证及加油专用本,当次(天)任务完成后或应及时交回,并实行签字制度,无论是向调度室领取牌、证还是向车
15、(分)队领取的证件,在车辆运行时,驾驶员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班车误点、脱班、停班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并按该班次全额收入的80补偿。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罚20_元。若造成了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经查证属实,按实际收入票价3-5倍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室的统一调度,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第二十
16、二条不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或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可视情予以解聘处理。第二十三条凡未及时报告导致塌班的按塌班论处,或拒绝接驳的,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_元,并予以解聘。第二十四条营运牌、证遗失、被盗,责任人应无条件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另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二十五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旅客投诉或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批评的,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视情给予解聘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因车队、车站及调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驾、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处罚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由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
17、处罚,罚款全额上交公司。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车辆管理规章制度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立车辆清洗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审查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新建、扩建、改建方案,负责
18、会同市工商局对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在市建成区内选址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五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严禁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第六条 车辆清洗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兴建隔油池、沉淀池、排水沟等配套设施,防止污物污染环境。第七条 新建车辆清洗站(场),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定点。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
19、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未经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审核通过,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八条 车辆清洗站(场)须按规定标明营业范围及名称等内容,做到文明清洗,讲究卫生。第九条 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进行车辆清洗服务的;(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三)侵占、拆毁、损坏及其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第十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具备车辆清洗条
20、件、擅自占道清洗车辆、擅自排污污染路面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对车辆清洗站(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广大市民或单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投诉。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21、其规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5一、本规定适用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部通行的车辆。二、机动车辆的管理(一)车辆进出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一律出示“车辆通行证”进出。2、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园。3、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学校通知门卫放行。学工处事先通知校警、门卫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自由活动时间。4、没有特殊情况,禁止来校的其它外来机动车辆驶入。5、车辆载物出门,一律门卫工作人员检查,放行。6、特种车辆(公安
22、、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校警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二)车辆行驶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3、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严禁在校园内行驶;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4、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三)车辆停放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2、因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
23、园的机动车辆由学校校警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3、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4、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5、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工处批准。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四)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五)严禁学生骑车上学。四、管理办法(一)上学放学时,执勤教师在校门口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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