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山围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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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流市山围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6项)序号权力分类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免责事项1行政许可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北流市山围镇人民政府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2、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3、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5.事后监管环节责
5、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7、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
8、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
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10、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
11、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镇纪委);2.将不符合规定
12、条件的予以审批的(镇纪委);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镇纪委);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镇纪委);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镇纪委);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镇纪委);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镇纪委)。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
13、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14、;(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15、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同2。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6、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7.同1.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2行政许可乡村
17、建设城乡规划许可北流市山围镇人民政府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
18、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
19、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第三十八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20、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4.送
21、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22、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3、(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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