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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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节能法规解读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8.6.25目录n主席令主席令 n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文件 n国家部委文件国家部委文件 n地区文件地区文件 n建筑节能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
2、场复检及现场检验的通知(广州市质检站)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n第一章总则 n第二章第二章节能管理节能管理 n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三节第三节建筑节能建筑节能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n第四章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节能技术进步 n第五章第五章激励措施激励措施 n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n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n
3、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n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n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n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
4、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n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n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n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
5、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n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n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n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n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
6、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n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n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
7、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n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n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n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8、担赔偿责任。n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n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n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
9、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二)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n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 n三、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n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十一)推进建筑节能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十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n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十七)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建筑节能、绿色
10、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n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二十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n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五)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
11、大能效标识在和建筑上的应用,(二十七)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加强监督检查。(二十八)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以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n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二十九)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三十一)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n九、加强组织领导九、加强组织领导三十八)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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