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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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20220613部门反馈意见修改稿)3.0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行政
2、办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建设施)增设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程序办理相关许可。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以及商业、商务办公楼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负责、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技术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公共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增设电梯项目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影响的,应经利害关系人
3、同意。(一)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记宗地界线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公共消防、通行、安全。涉及占用其他权利人土地的,应征得相关权利人意见。(二)原设计有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在原电梯井位安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可按续建项目办理施工备案、验收等相关手续。(三)增设电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不得增设电梯。(四)增设电梯后,建筑周边应保证消防疏散要求,并确保原车行通道能继续满足车行要求。(五)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六)增设电梯与周边
4、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保障各类功能正常适用。(七)增设电梯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正常通行要求。(八)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应尽量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推荐采用通透玻璃外墙,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外观应保持一致。第五条(主体资格)按梯号为单位,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提出增设电梯申请:(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
5、请;(三)拟增设电梯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第六条(前期准备) 申请人在报建实施前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案,由设计单位对增设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方案应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图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6、等内容。如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开展现场勘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比选或招投标环节的方案。(二)组织业主表决。申请人应当就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的意见后提请社区居委会组织表决。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参与表决业主意见(如“同意”、“不同意”等)均应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建筑底层为店面,需向同梯位底层左右相邻两间店面业主征求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
7、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如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同对申请事项按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进行业主意见表决,并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和签名。(三)进行方案公示。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由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社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如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一并公示资金使用方案。公示期间异议反馈及调解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填写。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协商、协调或调解无法
8、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增设电梯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名,至少邀请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司法部门工作人员、1名设计单位或审图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后,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听证代表的投票结果出具增设电梯的听证意见,并抄送相关业主、利害关系人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业主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双各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并承担相关责任。(四)组织资格复核
9、。申请人资格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填写相关内容并做好业主签字意见表(含相关业主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公示、调解、听证等材料的保管。第七条(实施流程) 申请人履行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后,按照以下流程报建与实施。(一)规划备案。申请人向增设电梯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交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市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签署备案意见,并发放批后监管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备案方案进行建设。规划方案经备案后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公示后
10、再申请规划备案。(二)设计图审。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需经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申请人应提供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三)施工备案。施工安装前,申请人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到区(县)住建局政务窗口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区(县)住建局政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既有
11、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签署备案意见。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设置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牌,公示时间至项目建设完成。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方案总平面图、申请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联系电话等。(四)竣工验收。1.井道及基础验收。井道及基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电梯基坑完成时,申请人通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验核,自然资源局根据备案方案进行现场确认,不符合备案方案的,下达通知书进行整改,涉及违规建设的,将立案查处。井道及基础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组织设计、
12、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属地住建部门参与监督,完成五方责任主体的验收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2.电梯安装及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安装前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安装过程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监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业主代表身份证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申请表等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档案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予以督促。(注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
13、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如有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待增设电梯工程完工且按相关规定办理完电梯相关使用证件后,按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决算审核和公示、资金拨付等手续。第八条(老旧小区)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增设电梯,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
14、202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增设电梯工程布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完成表决、公示,可直接进行规划备案。第九条(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通过下列渠道自行筹措:(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经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维修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书,并签字确认;(二)相关业主可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由增设电梯所涉及住宅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
15、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用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五)社会投资等合法来源资金;(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对外公布,接受监督。第十条(责任主体) 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措、项目申报、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
16、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二)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等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政策要求,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结果负责和备案。(四)电梯井道及基础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六)电梯安装单位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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