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咸人社发〔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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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咸人社发2012451号) 时间:2013-1-23 17:09:18 | 浏览:10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 (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四条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2、(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中专、技校学生; (三)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四)统筹区内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上述四、五、六条涉及的人员除外),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 城镇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在校学生按学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学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0月底为该
4、学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未按时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时可选择补缴从2008年开始至未参保年度个人缴费部分,也可选择不补缴未参保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后中途断保的人员可选择补缴中断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选择不补缴中断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其中,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居民选择补费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补缴。 第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转出或死亡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持相关证明,于60日内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已缴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退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居民年度内被本
5、市以外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学生,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当年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咸阳市城镇居民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号码); (二)低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上月由民政部门发放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 (三)重度残疾人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号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下同)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
6、份证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低收入家庭18岁以下(含18周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居民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六)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七)统筹区内的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参保人员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1张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以上(二)、(三)、(四)、(五)、(六)类人员参保前公示
7、一周,并提供公示证明。 第十条 新参保居民参保时,应填写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由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参保登记结束后,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参保条件,已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印制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并通知参保城镇居民领取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续保缴费时,需提供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下列人员续保缴费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保人员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 (二)低收入家庭18岁以下(含18周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居民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居民提
8、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 (四)“三无”人员本人身份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社区、街办(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第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由参保居民自愿选择。档:65元/年;档:160元/年。 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自
9、愿选择I档的,个人缴纳5元/年;选择档的,个人缴纳100元/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按档缴费标准筹集。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选择相应档次筹集标准不足部分,中央财政补助3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市级财政补助4.8元,县市区财政补助7.2元。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经各级财政补助后不足筹集标准部分,由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二)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0元/年。其中,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二
10、级)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年。筹集标准不足部分由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中央财政补助5元,省级财政补助3元、市级财政补助0.8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对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中央财政补助10元;对省属高校大学生,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补助5元;对市属高校大学生,中央和市级财政分别补助5元。 缴费标准按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相应补助标准随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按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
11、算,封闭运行。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按照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档标准缴费的,享受档医疗保险待遇;按档标准缴费的,享受档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享受档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按学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乙类药品费用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先自付的比例为5%(门诊特殊病除外)。 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除药品目录规定不予
12、支付的品种外,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材料费用由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先自付20%后,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病种支付疾病、门诊血液透析及滤过除外)。 第二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行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1000元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费用,参保城镇居民按下表比例先行自付后,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非分段计算):检查费(元)个人先自付比例(%)10003000(含3000)203000-8000(含8000)308000以上40 第二十一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市级统筹地区内住院因病情需要行10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
13、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出具病情摘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急诊可先检查,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住院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标准确定为:三级30元/床日;二级20元/床日;一级(含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15元/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元/床日。 第二十三条 以下条款中除病种支付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学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单病种支付疾病(仅限市级统筹地区)、精神疾病、结核病外均为普通疾病。 第二十四条 市级统筹地区、异地人员普通病住院起付标准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0-18
14、周岁(含大、中专、技校学生)参保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金为: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金(元)三级400二级180一级(含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 (二)18周岁以上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金为: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金(元)三级800二级300一级(含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16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 第二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市级统筹地区因患普通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每一次住院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总额在起付标准金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按下表规定的比例分担:缴费档次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15、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档三级6535二级8020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15档三级7030二级8515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10 第二十六条 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进行器官(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除外)、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冠状动脉搭桥术除外)、骨、骨髓移植、置换、心脏激光打孔、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介入治疗(心脏支架置入及冠状动脉造影术除外)、射频消融(心脏射频消融除外)、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溶血病、新生儿肺炎、新生
16、儿窒息、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黄疸、支气管肺炎(14周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合并肺动脉高压(18周岁以上)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上述所属病种或治疗简称单病种支付疾病):档: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比例(%)三级60328二级72226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8193档: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比例(%)三级65278二级77176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7103 第二十七条 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学生儿童先
17、天性心脏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档70%,档80 %。(市级统筹地区、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八条 参保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简称病种支付疾病)住院治疗,按如下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I档标准:医院等级费用限额 病种名称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费用限额(元)基金支付限额(元)个人自付(元)医疗费用限额(元)基金支付限额(元)个人自付(元)医疗费用限额(元)基金支付限额(元)个人自付(元)鼻中隔偏曲手术治疗550035751925450029251575白内障超乳+晶体植入(单侧)40002600140032302100113
18、0白内障囊外+晶体植入(单侧)340022101190300019501050甲状腺肿瘤手术治疗(单侧良性)380024701330330021451155甲状腺肿瘤手术治疗(双侧良性)450029251575370024051295慢性扁桃体炎手术治疗(单侧)3000195010502400156084020001300700慢性扁桃体炎手术治疗(双侧)3300214511552700175594523001495805胆囊腹腔镜切除术630040952205570037051995胆囊切除术540035101890480031201680440028601540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45002
19、925157539002535136528001820980急性阑尾炎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500032501750440028601540冠心病冠状动脉造影术650042252275590038352065冠心病支架置入(一个支架)330002145011550320002080011200冠心病支架置入(二个支架)450002925015750440002860015400冠心病支架置入(三个支架)570003705019950560003640019600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停跳)500003250017500480003120016800冠状动脉搭桥术(停跳)5900038350206505
20、70003705019950永久单腔起搏器置入2600016900910024000156008400永久双腔起搏器置入410002665014350390002535013650心脏射频消融术14000910049001300084504550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单侧)395025681382359023341256326021191141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双侧)587038162054534034711869489031791711肱骨干骨折手术(单侧)1079070143776982063833437900058503150肱骨干骨折手术(双侧)15790102645526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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