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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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原市人民政府规章固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7月28日以固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定”、“办法”等。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
2、值观的要求;(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五)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六)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第四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工作。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开展规章的申报、立项、调研、论证、起草、审查、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实行立项制度,通过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市人民政府编制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
4、门负责拟定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内完成编制工作。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规章立项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报纸或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第十条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章名称;(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五)调研和规章草案初稿起草等情况。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
5、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或者建议进行汇总审查,并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征求意见或者评估论证,拟订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经审查论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二)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本市无立法空间的;(三)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事项的;(四)属于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的;(五)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第十三条 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立项申请的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
6、变更。第三章 起草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起草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和阶段工作任务,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
7、当先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公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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