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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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的任务要求。全面贯彻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价认可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第三条评价认可依据为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
2、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以下简称为评价标准)。第四条评价认可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类评价、规范管理。第五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工作的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第六条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江西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第七条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认可材料:(一)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申请书(附件1);(二)企业承诺书(附件2)。(三)企业申报评价标准级(类)别要求的佐证材料。第三章评价认可程序第八条企业申请船舶企业向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提出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申请,并报送申请评价材料。第九条形式审查申请评价认可材料经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申请评价认可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认可;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完善后,重新申请。第十条现场评价申请评价认可材料
4、形式审查合格后,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价认可。企业现场评价认可总分、各单项得分均达到合格以上且达标项全部达标,判定企业评价合格,由专家组出具现场评价意见。第十一条评价认可现场评价认可合格的企业,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合格名单(以下简称合格名单),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告,并颁发电子认可证书。现场评价不合格的船舶企业,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评价申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一次合格名单公告。第十三条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当年内提出变更申请,经设区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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