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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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进工业领域节能降耗,根据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工业项目(包括:工业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第三条 市(县、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业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
2、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五条 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得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供能单位不得供能,已建成项目不得投入生产。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六条 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
3、告书1、专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项目;2、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年石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项目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至100万立方米的工业项目。(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项目需填报节能登记表建成
4、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至1000吨标准煤(含5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100至2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消费量100至5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至50万立方米的工业项目。第七条 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第八条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三章 节能审查第九条 工业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市经信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经信委负责;由各县市区工信(经发)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县市区工信(经发)
5、局负责。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业项目节能审查应向市经信委或县市区工信(经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节能审查申请书;(二)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简介、项目简介、项目节能方案;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或县市区工信(经发)局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委托具有节能评估和审查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节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或县市区工信(经发)局应在收到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节能评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
6、对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四)节能评估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到市经信委或县市区工信(经发)局进行工业项目备案时,在报送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同时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书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其节能审查意见书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自动失效;如需重新备案或申请延期,应同时重
7、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含)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重新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方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实行回避制度。参与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节能评审。第四章 责 任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应认真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咨询评估
8、机构及专家应对评估内容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散布评估内容、评估细节情况以及与被审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不得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进行备案;未经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开工建设,供能单位不得为项目建设和生产提供电力、天然气、燃油和自来水。 第二十条各区市县工信(经发)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经审查的节能措施者,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节能篇(章)或节能方案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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