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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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本办法中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包括商贸流通业、生活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商贸流通业是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
2、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业(不含农产品市场)、零售业、商贸物流等消费提升相关行业;生活服务业特指餐饮、家政服务、人像摄影等生活服务业。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申报通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施项目实地察看、评审、论证;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审核工作。(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
3、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商务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方向、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等事项。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符合财政申报相关要求。(三)按要求向商务、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遵守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近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五)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第七条 支持方向及标准说明以下扶持标准均为最高标准,但受财政资金预算规模限制,可根据预算规模和资金需求实际情况对扶持金额统一按比
4、例进行调整,申请单位应同意调整结果。本文中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一般以月报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作为基数核算。第八条 提升供应链价值链(一)培育核心企业1.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培育一批试点示范企业。对国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以来入选省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5万元奖励;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企业就高申请,如获得奖励后达更高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补差。2.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资
5、源,做大供应链平台业务规模。在厦统计的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年度合计同比增幅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对其销售额增量给予分段奖励。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三的奖励,超过30%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五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其及下属控股企业合计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级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3.支持制造业企业整合供应链核心资源业务,做大采购和销售规模。对平台公司自成立以来2022年销售额增量首次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万分之三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经“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
6、台”或银行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办理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信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市内借款人2022年平均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0万元,省市级试点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三)促进供应链数字化建设。鼓励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利用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按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不含维护费,下同)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
7、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不超过50万元分档奖励。(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为工业企业的,不能申请本政策,鼓励其新设立供应链贸易公司,可适用本政策)。(四)营造供应链发展氛围。对商务部或国家级协会主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在我市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论坛等活动,根据规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第八条政策试行一年。结束后如进行延期、调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第九条 鼓励消费扩容提质(一)支持商贸企业加快发展新零售、智慧零售,鼓励通过连锁经营、联营经营、统一结算等方式扩大商品消费规模。对商贸企业做大消费规模予以增量奖励,单家封顶500万
8、元。企业可自行选择一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1.商贸零售增长奖励。商贸企业年商品零售额增长达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当年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以下简称“社零目标”)的,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按2予以奖励。年商品零售额增长达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当年社零目标的,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按4予以奖励。2.热点商品零售增长奖励。促进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开展家电、家具以旧换新。支持汽车(新车)、家电、家居等热点商品零售企业(热点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达50%以上)扩大消费。热点商品零售企业奖励标准在第1项基础上提高20%。鼓励二手车零售,二手车年零售额增长
9、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的,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按5予以奖励。年零售额首次达10亿元,且同比增幅达当年社零目标的,额外予以100万元奖励(不计入封顶金额)。3.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奖励。加快推进商业零售业数字化,鼓励建设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拓展线上业务。传统商贸企业(含传统商场)网络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达20%以上,且企业年零售额增幅达30%以上的,奖励标准在第1项基础上提高30%。4.商贸物流配套奖励。加快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建改造提升物流(含冷链)设施。对商贸零售企业年度商贸物流建设有效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零售额1亿元以上、同比增幅达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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