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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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2019年3月,我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916号),在全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2、核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制度。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一是明确公示内容及时限,着重规定了事前、事中和事后应当公开的内容(第九、十、十一条);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时限和不予公开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二是明确公示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执法信息公开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本市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集中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公示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求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3、条)。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一是明确全过程记录的原则,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二条)。二是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按照行政执法环节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送达执行各个环节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三是明确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与使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和使用有关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共二十一条。一是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等情形的,属于重大执法决定,须进行法制审核(第二条)。二是明确对法制审核人员的要求,规定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行政执法机关中初次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第九条)。三是明确法制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意见异议处理,规定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建议,若仍有异议的,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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