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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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4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关于深入实施江苏文明交
2、通工程的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我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所有人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省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由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驾驶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个
3、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应用。其他部门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第四条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信息记录与归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驾驶(身份)证号、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时间等信息。机动车所有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
4、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饮酒、服用国家
5、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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