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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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游艇租赁行业管理,规范游艇租赁经营行为,维护游艇租赁市场秩序,培育游艇旅游消费新业态,促进游艇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海南本岛从事租赁业务活动的游艇,适用本实施细则。从事租赁业务活动的游艇航行距岸不得超过20海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艇租赁,是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为目的,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整船租赁方式,并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和驾驶劳务服务的一种租赁活动。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是指在本省办理商事登记,从事游艇租赁业务活动的企业法
2、人。经营人应当同时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海南省相关规定关于游艇俱乐部的有关要求,游艇俱乐部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海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督、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游艇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规范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游艇租赁业务,应当持以下材料向住所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
3、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范围与游艇租赁业务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游艇俱乐部备案证明;(三)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证明材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租赁游艇检验符合证明或游艇入级证书(租赁游艇),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租赁游艇附加检验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四)足额的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材料。其中,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按照不低于50万元/人,人数按游艇适航证书核定的乘员定额数计算;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不低于500万元;(五)与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专
4、职安全管理人员(每10艘租赁游艇至少配备1名游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和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六)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和投诉处理机制;(七)企业安全、防污染、应急管理相关制度;(八)艇主手册;(九)申请人租赁游艇泊位从事租赁业务的,应提供与验收合规的游艇码头经营者签订的有效租赁协议;(十)游艇所有人委托开展租赁活动的,应提供申请人与游艇所有人签署的游艇委托租赁协议,明确由申请人承担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经营人新增游艇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三)(四)(五)(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前款所列
5、材料变更的,应当按照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备案。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核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备案事项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备案凭证,并为备案的租赁游艇配发标识号牌,指导经营人在游艇船舷两侧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标识号牌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态信息公布平台或以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示经营人、租赁游艇名录、航行区域等相关信息。有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应当列入本级财政
6、预算。第八条 经营人应当拥有一定规模的游艇和泊位,自有游艇不少于5艘(其中40英尺以上游艇不少于2艘),以及满足游艇停泊的泊位(含租赁泊位)。经营人自有的游艇数量规模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行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经营人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向承租人提供合法票据。第十条 经营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游艇租赁合同,并编号留存,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经营人、承租人及租赁游艇基本信息;(二)租赁时间、航行水域、服务价格及质量等内容;(三)乘艇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基本要求
7、;(四)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经营人未与承租人订立合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服务。第十一条 经营人对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未经经营人统一调派,不得提供游艇租赁服务。经营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备案凭证或者标识号牌。第十二条 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乘艇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第十三条 租赁游艇操作人员除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驾驶证外,还应参加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上款所述特殊培训须按照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开展夜航业务的,经营人应当确保租赁
8、游艇满足夜航条件要求,码头具备夜间靠离泊条件。经营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夜航航行方案,包括游艇名称、时间安排、航行路线、航行水域、气象条件等;(二)夜航操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三)针对游艇夜航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预案。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联合应急、文旅、公安、海事、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夜航安全评估。评估通过的,经营人方可开展相应的夜航业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租赁游艇夜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租赁游艇艇主手册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配备和编制外,还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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