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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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校资20204号)及学院现有公房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按以下四类核定:行政人员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师科研用房及其他公用房。 第三条 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9平方米/人,科级及以下7平方米/人。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第四条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教授18平方米/人,副教授9平方米/人,讲师及以下人员7平方米/人。教师工作用房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第五条 教师使用科研用房时,需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学校标准缴费后方可使用。第六条 其他公用房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使用,费用由学院承担。第七条 需要缴费的公用房按月收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学校要求及时办理收费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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