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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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精神,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管理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吉林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及统计工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如下: (一)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受国家各部委委托吉林省鉴定的项目及按国家鉴定办法规定的计划外重大自选项目; (二) 各市地各委办厅局计划内项目及各企事业自行研究开发的计划外自选项目; (三) 国家专利局审定的发明专利;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吉林省医药管理局认定的新药; (四) 在吉林省内的中
2、直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申请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软盘及鉴定或验收部门规定的全套材料: 第六条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及重大计划外自选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自行申报成果登记;各市、地、委、办、厅、局计划内项目由各市地及委办厅局组织申报;各企事业自行研究开发计划外自选项目,由所在市地和行业厅局组织申报;中直、大专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直接申报登记。 第七条 凡经批准的登记成果,均视为省级科技成果,由吉林省科技厅发放成果完成单位证书及成果完成者证书。 第八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收回发放的证书。 第九条 对已经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鉴定或验收后二个月内进行登记,登记的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条 凡不在吉林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的科技成果,不能申报吉林省科技进步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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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科技成果 登记 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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