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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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琼财资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模块”)开展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模块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资产管理模块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配置
2、管理、资产验收管理、资产卡片管理、折旧/摊销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收益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报告管理、资产查询和基础信息等功能。 第四条 资产管理模块的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模块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模块)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模块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实现资产
3、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模块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模块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模块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模块安全稳定运行。第二章 基础管理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模块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管理模块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模块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4、。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模块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十条 资产管理模块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模块进行管理,涉密资产业务不通过非涉密的资产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模块,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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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预算 管理 一体化 系统 资产 模块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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