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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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22 号,未印发正征求意见中)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心定义】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
2、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第三条 【建设原则】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主管单位】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清单位是工程技术中心
3、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工程技术中心的配套支持政策,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第六条【专业机构】 市科技局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作为专业机构,建立服务平台、支撑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和服务。第七条【责任主体】 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三章 申请认定第八条【申报单位】 工程技术中心申报单位须为清远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清远市内。第九条【认
4、定条件】 申报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水平的科研平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在本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二)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三)有必要的研发设备和基础设施,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七)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第十条【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按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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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 工程技术 研究 开发 中心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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