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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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21年12月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确保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章制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坚持科学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本市特色,合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三)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创新宣传形式,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四)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科学设定有关部门权力与责任,不得谋求部门利益。第五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不得对机构编制、财政资金等事项作具体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
3、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三)审查修改规章送审稿;(四)协调规章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分歧;(五)组织开展规章的公布、备案、立法后评估以及清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七条鼓励社会公众提出立项建议,有序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规章制定
4、活动。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基层人民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中,通过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选取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基层调查研究基地,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引导公众利用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及时反映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建立健全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培训,增强立法人才专业素养,保障规章质量。第二章立项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具体编制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项目类别、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同时明确需要向市委报告
5、的规章项目。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时机较为成熟、具备文本草案初稿、计划年内提交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能够在年内开展调研工作并提交调研报告的项目。第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征集时限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市委、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并确定起草单位。第十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立项建议,并可以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定向征集。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由公民、法
6、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项建议,以及由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交、转交的立项建议。第十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以及涉及规章制定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行初步评估论证;立法思路明确、立法内容详尽、制度措施完善的,可以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有关部门认为确需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征集时限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第十三条申请列为正式项目的,应当提交立项申请书和规章条文初稿;申请列为调研项目的,应当提交立项申请书和调研工作方案。立项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必要性和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可行性;(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汇
7、编;(四)拟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类别;(五)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六)目前的规章制定进度及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调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可以仅包含前款的第(一)项到第(四)项内容。第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专题调研、书面论证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建议稿。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一)拟规范事项或者采取的主要措施超越规章制定权限的;(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规章的;(三)规章制定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四
8、)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五)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六)其他不符合立项条件的情形。第十六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开展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落实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予以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请示,说明项目调整的原因,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属于增加立法项目
9、的,提出调整建议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材料。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起草第十九条规章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该立法项目涉及事项的主要实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配合。规章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且内容复杂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起草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1个部门组织起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大、紧急的规章制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起草
10、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工作量特别大的规章起草工作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承担。委托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二)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受托方开展的立法调研、论证、修改等起草活动,并提供指引和指导。第二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正式项目的起草工作计划。起草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起草工作重点、进度安排和负责人员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规章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做
11、好下列工作:(一)指派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参与起草工作;(二)协助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根据需要安排负责人参加重要问题的研究协调。第二十三条起草规章应当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科学拟定调研提纲,选择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的调研地点和调研对象,明确规章起草的重点、难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调研报告。第二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通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可以通过微信、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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