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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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的房地产开发和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及二手房,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以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新建商品房价格、存量房价格、二手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
2、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市、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辖区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在销售时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中介服务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具体方式由商品房经营者自行确定。同时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应当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3、机构进行监制。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应当报经营地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监制部门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销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码标价:(一)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每套商品房总价、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二)对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三)商品住房标价应当按“一价清”制度的有关规定标示价格。商品房(住房除外)交易及产权登记等代收代办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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