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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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2、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与抽查。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简称市管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一)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监管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管项
3、目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第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相关责任,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第六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4、收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八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九条 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前,应按照施工图联合审查的要求,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程序审批后出具审查意见。未
5、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形成清晰、明确的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
6、技术审查的依据。(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本条款所称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第十二条 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及工作细则第八至十一条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和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受理
7、凭证;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四条 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通过专家
8、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出现技术疑难问题或重大争议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召开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会进行研究论证,专家咨询意见可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审查的依据,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专题研究论证,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研究论证意见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第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
9、消防设计审查。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专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结合各专业工程建设管理具体实际,在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邀请行业专家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二十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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