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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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第二章 专利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
2、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将其获得的专利信息尽早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
3、利的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 第九条 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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