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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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济大校字200427号为了拓宽学校教学信息渠道,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及时了解教与学的状况,为学校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学校实施教学督导制度。为保证督导工作有效进行,根据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特制定济南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对督导员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督导人员会同教务处对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评价和反馈。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队伍由专、兼职督导员组成,所聘人员必须从事过一线教学,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协调和沟通能力。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63岁之前能任期满一届的退休
2、教师担任专职教学督导员。 第三条 济南大学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聘任,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每届任期两年。因病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者,可提前终止督导员资格。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权 有权评价学院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工作状况及教师教学效果,有权参与学院的各类教学活动。 有权要求被督导学院汇报与督导有关的工作及提供有关资料。 有权对被督导学院进行现场调查。有权对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行为进行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任务 督促教学计划及其他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评价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教学效果。 了解教学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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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 大学 教学 督导 工作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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