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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的现金安全,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二章第二章管理原则管理原则第三条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人、业务经 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第四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第五条 被授权人应当根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
2、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现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第六条 对大额的现金支付或资金运作,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控制风险的发生。第三章第三章 现金管理现金管理第七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1、 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2、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3、 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4、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5、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第八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1、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2、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3、 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4、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3、的差旅费;6、 票据结算起点(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 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1、 财务部门要结合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2、 库存限额以不超过两天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3、 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4、 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申明理由,请主办银行重新核定。第三章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管理第十条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申请开立或变更银行帐户,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各种银行收付款
4、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除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经济业务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二条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三条 银行印鉴由各级财务部负责人负责保管,各种结算凭证、有价证券由银行出纳保管。 第十四条 出纳员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帐、对帐工作,月末有未达帐项要及时清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对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必须规范进行,并设立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第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在银行新增
5、帐户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第五章第五章 现金收付的规定现金收付的规定第十七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的出纳职能具有垄断性。除财务部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第十九条 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第二十条 现金收讫无误后,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
6、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第二十二条 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第二十四条 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处理有关账务。第二十五条 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第二十六条 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
7、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第二十八条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第二十九条 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 “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第三十条 严禁会计人员将公款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第三十一条 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第三十二条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
8、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长应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现金的保管现金的保管第三十四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第三十五条 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并随时转动密码器。第三十六条 出纳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第三十七条 库存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
9、责。第三十八条 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保管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出纳员到银行存取现金,须有保安员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第七章、第七章、备用金管理备用金管理第四十条 为方便厂部、销售人员、食堂等开支的需要,由公司财务部给部门或个人预借备用金,备用金的开支主要用于个人的差旅费和零星开支等。备用金花费报销后,财务部补足其备用金金额。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应定期与管理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核对余额。第四十二条 每个年度结束,应将备用金归还至财务部且财务部重新核定厂部、个人备用金的额度,对原有备用金进行补足或予以收回。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财务部。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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