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18篇)_担保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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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18篇)_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头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商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
2、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由于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篇二】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并由乙方供应抵押担保,丙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宜,经友好协商,现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贷条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元)。 2、借款期限:从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率:月利率%。 4、借款用途:。 5、上述借款款项由甲方转入乙方以下指定银行账号:户名:账号
3、:;开户行:。到账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借款人不向出借人出具借据不影响本合同借款事实的认定。 6、利息支付:乙方先支付利息后使用资金。 二、担保 (一)抵押 乙方供应座落于肇庆市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 (二)保证 1、丙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债务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3、保证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起至乙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三、担心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 1、经营状况严峻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3、丢失商业信誉; 4、出现被
4、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形; 5、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其他情形时;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商定利率计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商定支付利息或逾期偿还本金,除应连续偿还尚欠本息,还应按未还本金额的日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因不能依约还款,乙方在借款期满后还款或在诉讼中还款的,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方式偿还。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主见债权的,乙方应担当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
5、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合同的变更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日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篇三】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 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 鉴于乙方与丙方就_项目于_年_月_日签订编号为_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托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供应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供应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_号主合同商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
6、程结算款。 其次条:保证范围及方式 甲方为丙方供应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_%,数额最高不超过_(大写),币种_。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担当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根据主合同的商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担当担保责任的形式 甲方担当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商定的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其次条担保范围商定的金额,即不超过_元。 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依据主合同商定应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日,即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
7、需全面履行主合同商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乙方未根据主合同商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根据主合同商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3、乙方未供应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准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状况,并乐观协作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五、乙方有义务协作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的违约状况和
8、可能出现的违约状况准时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商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商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甲方在担当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六条:担当担保责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恳求,必需采纳书面形式,并供应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假如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主合同商定的标准,乙方还需同时供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担当担保责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_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担当保证责任
9、。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全都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_月_日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篇四】 抵押权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
10、)按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供应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供应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商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1.1抵押权人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与债务人办理商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详细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 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
11、支 其他业务: 1.1.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商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商定的贷款或者供应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担当担保责任。 其次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1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4.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全部权或者处分权。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
13、监管等状况。 4.5抵押人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状况。 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7.1抵押物品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4.7.2抵押人转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4.7.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7.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
14、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别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状况。 6.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等,抵押
15、人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抵押人应依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7.2保险费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
16、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7.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恳求权或者向第三人恳求赔偿的权利。 7.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准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8.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
17、押权人占管。 8.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准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商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帮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0.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
1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商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商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10.2新的债权不行能发生。 10.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10.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10.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1.1.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
19、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商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11.1.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11.1.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11.1.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11.1.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11.1.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11.1.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11.1.9其他严峻影响
20、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11.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供应)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供应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见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11.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供应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连续按本合同商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
21、”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11.4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供应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抵押权人确定。假如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商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亦由抵押权人确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
22、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赐予全额赔偿: 12.2.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12.2.2未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 12.2.3未按本合同商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2.2.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12.2.5未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12.2.6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条 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拆迁的特殊商定 13.1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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