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割时期的安全事故与政府改进问题精编版[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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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利益分割时期的安全事故与政府改进问题颜 烨 作者简介颜烨(1969 ),男,湖南衡南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高校)华北科技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专业博士生,主要从事安全社会学、社会结构与转型研究。内容摘要:社会转型期各类安全事故频发或有可能。政府在事故预防和处置中居于主导地位。心理学的“华生模式”和“皮亚杰模式”实现“社会学转向”,可用以分析政府的责任问题。而安全事故的“强刺激”和“弱刺激”对政府改进效应是不同的。中国当前社会转型中逐步出现了城乡、单位、地方之间而主要表现为阶层之间的利益分割局面。因而政府的责任一方面不仅仅在于对某一事故的“强刺激”进行反应性改进
2、,更应该在于包括“弱刺激”在内逐步把内化以人为本的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结合起来,对事故进行事前预知和防范,同时另一方面需要抑制精英阶层对整个社会利益的割据,保障社会底层的安全权益,引导底层进行安全维权,乃至抗争上层“官商秩序(结构)”的利益勾结,打破“资(方)强劳(方)弱”结构,促动政府改进,从消极的“华生模式”转向积极反应的“皮亚杰模式”,不断提升政府效率,保障个体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关键词:安全事故;华生模式;皮亚杰模式;政府责任;利益分割;安全社会学 首先我们弄清几个基本概念。角度不同,分类不同。目前中国学界、政界一般从“大安全”角度将安全问题分为四大类: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事故灾难
3、(如矿难、车祸),社会公共安全(如社会治安、经济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如SARS、AIDS、食品卫生安全、医疗医药安全)。由于独特性,学者一般将国家安全单独列为一类。安全与风险不同。“风险”往往是指可能存在或难以预测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当然此风险具有传统风险的意蕴而不同于贝克等所指称的现代性反思的风险含义);当预期可能的风险正欲展现时或者能明确被人的意识所感知时,这时就叫“危险”;当风险被把握和被化解后就会变得“安全”。安全,总是人类理性所能触及的状态。“危险(D)”与“安全(S)”的关系则是:安全性越强,则危险性越小;安全性越弱,则危险性越突出。而安全科学界则用模糊数学概念表示为:S=
4、1D。1实际上我们把“风险”看作是一种中间状态,“危险”往往导致毁灭,所以类似的观点如德国风险社会理论大师贝克也说,“风险概念表述的是安全和毁灭之间一个特定的中间阶段的特性”。2笔者用图表示如下:3风险安全 安全性渐强,危险性渐弱 危险性渐强,安全性渐弱 灾难安全社会学安全管理学风险社会学风险管理学灾难社会学灾难管理学图1 “安全”与“风险”、“灾难”关系简要示图一、问题提出与相关研究进入新的世纪,人们似乎越来越感觉世界的突发性安全或灾难事故多起来了,除了耸人听闻的美国“911”事件和东南亚地震引发的海啸事件外,单就中国国内的事件也不少,如SARS的突袭、频发的矿难、松花江的重度污染、辽宁的钢
5、包脱落等事件的发生就让人们倍感震惊:这个世界究竟怎么了。其实,从世界灾难史的总体统计来看,这个世界本身在一天天变好。不说别的,首先世界级的大战目前就没有发生,而且人类在灾难或安全事故预防方面只会更加理性化。那原因在哪?有两个方面可以解释:一是互联网的发达,信息网络能把世界一个小小角落发生的伤亡事件一瞬间曝光在世人面前,因而具有“放大效应”;4二是人们对安全的心理需求(安全预期)逐步提高,稍微出事就会感觉不安全。但是象在中国这样的“压缩型现代化”的急剧转型状况下,在某个时期、某个行业领域、某个安全生产方面会一度出现事故伤亡总数很高的情况;但事故的相对数(相对于经济发展总量来说)如亿元GDP死亡率
6、、百万吨死亡率还是有所下降。生命可贵,人们对于社会发展变迁中的安全追求总是趋向于“零风险”;然而国家和政府、当事组织或当事人,只能在理性状态下确保相对安全的最大化;而一旦不能达到最大化相对安全,就是失职失责。而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披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往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相关联,职务犯罪是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2005年,全国各类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其中矿山事故在发生频率和造成的影响与损失方面尤为突出,全国共发生12起死亡人数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矿山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994人死亡、
7、28人失踪、6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24亿元,各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其中6起事故的46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383起,这些事故共造成死亡3970人,重伤806人,经济损失6.86亿余元。因此要打击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特别注重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本文即是要探讨事故刺激下的政府及其作为如何才能达到安全最大化的问题。这主要是从政府应对传统性安全和风险的角度来考虑的。从社会学角度看,政府本身是一级社会组织,是风险化解的最主要的主导性组织。国外
8、早期灾难社会学、安全社会学学者就从系统和组织的角度对事故发生的社会性原因作过颇具特色的研究。如:盖瑞A.克莱伯斯(Gary A. Creps)认为组织的范围领域(Domains)、任务或目标(Tasks)、人力和物质资源(Resources)、活动(Activities)是分析灾难发生原因及其后果的四个基本因素。5笔者曾经从社会学关于“行动结构”角度出发,认为安全行动背后有其安全理性支撑,安全互动必致安全结构、安全系统,因而沿着结构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路径,构建社会学意义的“安全行动安全理性安全结构安全系统”分析链条和解析模型有其必要性。63(PP36-47)国外也有学者从组织角度将“安全人(Sa
9、fe Person)”和“安全空间(Safe Place)”作为事故分析的基点,分析“安全人”的因素、动机和态度、行为,“安全空间”的设计、工程技术、物理控制。7本文借用美国行为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华生关于“刺激反应”(S-R)的客观心理学,8以及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对之修正提出“刺激同化于主体的认知结构反应”(S-AT-R)的认知发生论模式,9来分析政府组织对安全事故刺激的反应性改进问题,实现从心理学分析到社会学分析的转变。这实际上仍然没有摆脱社会学“行动结构”的分析,安全事故的认知和解决也是一个建构性的过程。因为安全事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同于人或动物有机体的心理环境而处于社会大环境中,其中的
10、社会性因素影响比较多,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持续变迁,利益格局不断分化,形成了新的社会阶层结构,利益一度出现分割;而且现代媒体如互联网的兴起对事故的频繁报道等。因此在这些综合因素(人的和物的因素)引发和曝光的安全事故中,政府作为主导性的社会组织究竟如何作为成为关注的焦点。二、“事发刺激”诱致“政府改进”问题的两种模式华生把引发有机体活动的外部和内部变化统称为刺激,同时把有机体应对环境的一切活动都称之为行为,并将作为行为的最基本的构成要素的肌肉收缩和腺体分泌名为反应。8而皮亚杰则认为,有机体在接受到一个刺激后并不一定会作出反应;反应或不反应的关键是有机体的认知结构是不是对刺激作出同化;认知结
11、构就是决定机体是否对刺激作出反应的中介环节(S-AT-R)。9如果把政府类比于一个社会有机体,在面临突发性安全事件(事故)时,它同样会存在“刺激反应”的运作过程;在这样一个运作过程中,很多外界的因素如媒体的曝光和公众舆论施加各种压力,促使政府这一“有机体”组织作出内在的强制性的快速的反应和决策去处置事件,否则政府的使命和职责就会遭到质疑和诘难。这里,我们主要通过几个事件和统计分析来说明“事发刺激政府改进”的运行机制。(一)典型事件(事故)分析下面我们以几年来交通事故和几个典型事件(或事故)作分析说明:例1:1999年以来的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我们选取交通事故作为本文的总体伤亡统计分析,是因为19
12、99年以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量差不多一直所有行业首位,占各年度的75%以上,而且有的年份还持续攀高,我们列表如下:表1 1999-2006年各类交通事故与工矿企业事故死亡情况统计比较(单位:人)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交通行业道路交通835509349310636710938195479*9908889805水上交通7695504904634982861070840铁路交通56078989840982178530*74335804民航交通6252*134*553*小 计89988103084115266118195104507*10759496449工矿
13、企业工矿企业1258711681125541492417315164971586814382其中煤矿55185798567061506680602759864746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表中说明:1999、2000年的铁路交通中包括路内和路外事故死亡人数;2001-2003年煤矿死亡人数为四舍五入数据;2004、2005年的水上交通包括渔业船舶死亡数;2006年交通事故死亡数据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讲话换算而来;*表示资料不详。从表1看出,各类交通事故远远高于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所以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天有200-30
14、0人死于车轮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居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第一位。例2:2003年SARS事件。SARS病毒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最初在广东暴发时并没有引起全国恐慌,当时卫生部负责人、北京市行政负责人在记者新闻发布会上对北京死亡人数或许谎报,或许未必清楚。后来北京301医院蒋彦永先生致信国外一家媒体如实透露北京死亡人数时,国内政府从上到下才开始有所警觉,随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停职撤职、严明纪律、群防群控、监控申报、投入资金、修订制度等,才使许多国民的生命免于一死。中国政府“问责制风暴”由此刮起。例3:2003年广州“孙志刚事件”。当年3月一个晚上,在广州打工的湖北籍艺术类大学毕
15、业生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上街,被误作“三无”人员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次日被送往市卫生部门的收容人员救治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有关媒体对此事件铺天盖地频繁报道,中央和广东省委领导指示要坚决依法彻查,严惩凶手。后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惩处。事隔3个月后,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至此,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才予以同时废止。这种旧制度废除和新制度的出台是用“血的代价”改进的。例4:2004年底-2005年底的几次特别重大矿难事故。主要是在这段时间集中接连爆发了几次特别重大的煤矿安全
16、事故,共有6起事故死亡人数远远超出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30人的限度,其中最少的一次也死亡108人,最多的是孙家湾矿难,死亡214人,成为建国以来第二(第一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是:1960年5月9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大爆炸事故中死亡677人,连同被救出的228人中又死亡5人,共死亡682人)。从外部原因分析,主要是2003年中东地区伊拉克战争爆发导致原油进口困难,因此国内作为主要能源的煤矿其价格一路飙升,利益丰厚导致加班加点,加上本身煤矿安全投入与监管缺失,必然接连爆发事故。表2 2004-2005年6次特别重大煤矿矿难情况(单位:人)事发煤矿事发时间死亡人数事发类型备注河南郑州煤业集团大平煤矿
17、2004-10-20148瓦斯爆炸2000、2003年事故无死亡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2004-11-28166瓦斯爆炸2001年事故死亡38人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005-02-14214瓦斯爆炸建国以来第二大人数最多广东梅州兴宁大兴煤矿2005-08-07123透水黑龙江七台河公司东风煤矿2005-11-27171瓦斯爆炸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2005-12-07108瓦斯煤尘爆炸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经过1年多甚至几年的准备,在广大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强烈呼吁加强监管、提升职能的情况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春节后不久升格为正部级总局,并走马换将,隶属国务院直属局,监管
18、职能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但也正是在此前后1年左右发生上述6起特别重大事故。例5:2005年松花江流域工业重度污染事件。该年11月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形成的硝基苯污染带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在我国境内历时42天,12月25日进入俄罗斯境内。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学者纷纷介入,采取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2007年5月国家出台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规定拟用10年左右时间、分“三步走”、采取国债和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等方式,最终恢复松花江流域山清水秀,重点针对工业、城市污水和区域污染治理。例6:2
19、007年辽宁铁岭钢水包脱落事故。该年4月18日上午,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公司发生钢水包整体脱落事故,1500钢水包倒向5米外正在进行开会的交接班室,32人死亡6人受伤。此次安全生产事故为新中国成立来,钢铁企业发生的最严重的恶性事件。国务院调查小组分析后确认,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在于:起重机零部件锈蚀,电动机失电;电气系统设计缺陷;制动器制动力矩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间接原因:一是炼钢车间建设项目和技术管理混乱,起重机选型错误,达不到安全等级;二是该公司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管理严重混乱,擅自设置工具间;三是起重机制造厂家超许可范围生产;四是中介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
20、,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严重问题;五是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力度不够。从管理和法律角度看是:责任不实,制度不全,管理混乱,培训不足,丧失职责,严重违法,监管不力。(二)“强刺激”与“弱刺激”的提出基于上述事件(事故),我们分析其强度和影响。在过去,安全生产事故因行业不同而标准不同,而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所不同(见表3)。表3 生产安全、道路交通、火灾领域一次性伤亡事故等级认定标准比较生产安全(2007)道路交通(1991)火灾(1997)轻微伤事故轻伤1-2人一般事故(原为较大事故)死亡1-2人;或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
21、业中毒)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除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外较大事故(原为重大事故)死亡3-9人;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重大事故(原为特大事故)死亡10-29人;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民航机毁并死亡40人及以上)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资料来源:2007年3月国务院生产安全
22、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991年12月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997年公安部、劳动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第六条规定。除了表3伤亡人数规定外,一般还有经济损失的标准计算方式(本处不涉及)。人命关天,社会公众一般以死亡人数为事故的“看点”。事故等级程度不同处罚不同:如近年煤矿领域中死亡10人以下要追究县级领导责任;10-30人要追究地市级领导责任;30人以上要追究省部级领导责任。因此,下级政府在人员伤亡申报方面有的会择利采取不法的瞒报、隐报现象,尽量免去革职之责;但一经发现隐报瞒报,则罪加一等。从表3官方事故类型标准的规定看,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限度比较低,矿山企业生产安
23、全和火灾事故的限度相对比较高。这就是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相对比较重。而从表1中比较(见例1),2000年以来,每年煤矿矿难死亡人数在4700-6700人之间徘徊,远远不如道路交通事故中每年死亡总人数(每年在8.3万人到11万人之间),后者是前者的近2倍。但是,在社会公众和社会效应看,为什么煤矿矿难所引起的“刺激”要远远强于道路交通事故呢?这种“强刺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第一,事故中“一次性死亡人数”的多寡决定“强”与“弱”。如例4中的表2,共发生6起一次性死亡超出100人的矿难(媒体曝光),这与每次交通事故死亡1-3人而让公众震惊的程度和强度是不一样的。第二,从心理学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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