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资料台帐之八4531410167精编版[1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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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安全技术资料台帐之八工伤事故处理工程名称 第一人民医院一期工程 施工单位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目 录一、安全生产月报表二、伤亡事故报表三、伤亡事故处理情况说明:1、项目部每月填写安全生产月报表。2、发生工伤事故的还应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并附上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3、工伤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还包括虽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但在社会上产生影响的其他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七十五号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1年3月1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
2、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
3、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
4、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5、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
6、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7、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三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已于1989年9月19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
8、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 林汉雄1989年9月30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三)具备下条件之一者为三
9、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
10、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间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
11、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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