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doc-吉林省粮食精编版[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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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张宏明 张沛霖吉粮仓联201039号 签发人:关于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华粮吉林分公司,中粮长春办事处,吉粮集团,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粮食行业生产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展2006190号)以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
2、印发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中对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的规定,并结合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筹规划,构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新格局(一)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宗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事故责任,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原则,努力构建政府监管有力、部门指导到位、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二)粮食、安监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
3、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订和修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地方和行业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依法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三)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初步建立适应粮食行业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4、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人员到位;企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明显下降;基本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装备和操作方法。(四)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全面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渠道;推
5、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重点防范化学药剂丢失被盗、设备伤人、粮堆倒塌、车辆伤人、粉尘爆炸及火灾、水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能力。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制度(五)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级粮食、安监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本辖区内中直、省直、地方国有、股份、中外合资、民营、个体等粮食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本辖区内粮食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保粮安全等负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努力改善工作条件,规范操作程序,消
6、除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有序进行。(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类粮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要层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强化企业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照章作业,规范运作。(七)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各级粮食、安监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主要内容。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注重实
7、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检查质量。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搞好对全社会涉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及时书面通报企业。(八)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责任认定和备案制度。粮食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组织抢险救援,及时向当地粮食、安监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企业要积极配合搞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工作,认真总结教训。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第493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事故应及时上报省粮
8、食局。企业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教训。(九)建立安全生产绩效奖惩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考核范畴,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采取措施得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无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省粮食局每年都要与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三、规范管理
9、,不断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十)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作业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电工、电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浅圆仓、立筒仓、砖筒(圆)仓、钢板筒仓等储粮仓出入粮作业时,必须遵守浅圆仓储粮技术规程等规定。入仓检查、取样、维修、清扫等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坚持2人以上作业,并设专人监护。人员未全部出仓之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禁止任何人员擅自进入仓内;进出粮作业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收购资金必须坚持2人以上取送,
10、大额现金取送要武装押运,库存现金不得超标过夜;对有电、有毒、有危险部位要设警示标志;粮库生产区、作业区和储粮区要设明显的禁烟、防火标志;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火(电)炉取暖,无特殊情况不准明火作业,如确需明火作业,要加强防范措施,专人监管;大型机械,特别是输送机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现场有专人瞭望指挥;烘干机、上下料仓、电路维修、坐囤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并配备安全设施,坚持2人以上作业,作业现场要设安全员。(十一)加强露天储粮设施及办公场所管理。企业蓆茓囤、罩棚、简易仓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露天囤垛不得设在高压线下,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蓆茓囤的设置应当划分区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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