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编版[27页].docx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编版[27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编版[27页].docx(2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最新资料推荐附件: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和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
2、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第四条 单位行政许可管理要求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和电梯检验、试验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特种设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第五条 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及要求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人员,以及
3、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对本单位聘用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素质。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六条 鼓励鼓励电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和安全监察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
4、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效能与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单位和电梯检验机构参加与电梯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第二章 设计制造第七条 设计制造责任与目标要求制造单位对设计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制造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等效安全性评价合格。第八条 许可方式与许可等级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
5、质检总局许可。许可方式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备案许可,制造单位许可等级分为A、B、C三级,制造许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管理。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制造许可具体执行的许可方式、单位许可等级的具体划分、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九条 制造单位基本条件制造许可单位的基本条件为:(一)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能够达到所申请许可项目及等级规定的条件;(二)设计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者是经等效安全性评价合格;(三)应有所申请许可产品的图纸和技
6、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四)应有与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相适应,并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五)应有与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相适应,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六)应有与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试验和办公条件;(七)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的具体规定按照相应安全规范执行。第十条 型式试验要求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梯整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
7、部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后方可投放市场。第十一条 电梯的标识每台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上应当注明制造单位永久性标识。标识应能溯源到其制造单位、出厂编号、型号规格等,相应信息应同时载入该产品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气(液压)原理图、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警示标志等随机文件。第十三条 样机试制首次申请电梯制造许可或申请电梯制造许可增项,需要试制型式试验样机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
8、备行政许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受理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方可进行样机试制。样机的整机性能型式试验一般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或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中进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的,制造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安装1台样机的,应当报安装现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安装2台(含2台)以上样机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与样机同份合同中仍有其它电梯需同期进行安装的,应当在申请中予以说明并均需履行第三章规定的告知义务。该申请中还须承诺如样机型式试验未能合格,则由申请单位负责拆除所有电梯及恢复现场原状。样机及其它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取得相应电梯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使用现场安装的样机或
9、其它电梯,必须在样机型式试验合格、相应项目取得制造许可、监督检验合格并按规定进行了使用登记后,方可以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技术指导和服务制造单位对本单位制造且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及时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中涉及的安全质量问题。本条不适用于国家禁止继续使用的产品。第十五条 进口产品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制造商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符合下款要求的代理商,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
10、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应当持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理书和境外制造商的制造许可证,到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备案。第三章 安装、改造与维修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七条 许可方式与许可等级 电梯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维修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许可方式为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许可等级分为A、B、C三级。
1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管理。第十八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基本条件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的基本条件为:(一)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能够达到所申请许可项目及等级规定的条件;(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场地;(三)应有满足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四)应有满足所申请许可项目及其等级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五)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基
12、本条件的具体规定按照相应安全规范执行。第十九条 改造单位附加条件改造单位除应当具备第十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或者是取得相同等级制造许可单位的分支机构。电梯整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改造,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第二十条 开展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前提条件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原品牌型号
13、已改变或者品牌难以确认的,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电梯满足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永久性标识,并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三)电梯安装、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该电梯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
14、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电梯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四)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投入使用的电梯提供的有偿或者无偿的质量保证服务,不得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一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管理要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并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电
15、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安装或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持证作业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维修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第二十二条 过程记录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作业过程记录,并存入档案。第二十三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告知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5个工作日前,将拟进行施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人员等真实情况,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
16、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同一工程由多家持证单位联合施工作业的,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书面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多家联合施工的单位等情况。电梯的移装视同安装。第二十四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履行了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告知行为后,应当向电梯安装地省级局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告知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进行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的监督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同时或者自检合格后实施。监督检验合格的,执行当
17、次监督检验的机构必须出具检验报告,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第二十五条 技术资料的移交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六条 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至少每15日对电梯及安全设施进行一次预防性保养;(二)每月不少于1次对安全装置、钢丝绳、制动器、接触器和其他运转部件的外观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三)每半年对安全装置、限速器
18、、缓冲器进行1次安全试验;(四)每年进行1次机械制动器的制动能力试验;(五)每年不少于1次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二十七条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义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一) 在维护保养中,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二)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排除故障。对故障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19、否则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三)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电话。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对电梯使用和运行的安全负责: (一)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设备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存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二)根据产品特点或者公共场所安全需要,配备电梯司机,其中,医院提供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使用的乘客电梯或者病床电梯必须配备电梯司机;(三)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符合本规定第二十
20、九条的规定要求;(四)对存有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整改;(五)在电梯发生事故或严重故障时,按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行基本条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运行条件:(一)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二)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警示标志;(三)保持电梯承载装置内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持续联系;(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及其急修和投诉电话。第三十条 使用登记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其使用单位必须持
21、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和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使用登记。将签署了使用登记标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电梯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三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做好电梯运行管理记录,督促电梯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做好质量检查和相关保养记录;(二)妥善保管电梯的层门三角钥匙、机房钥匙和启动钥匙;(三)监督电梯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四)发现电梯运行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三十二条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7页 电梯 安全 监察 规定 征求意见 精编 2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