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精编版[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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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本市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本标准除5.1.1表1中序号4、5、6、7、11、12、15、16和5.2.1.2a)、5.2.1.2c)、5.2.1.2d)(4)、5.2.1.4、5.2.2.2a)、5.2.2.2b)、5.2.2.
2、3d)(3)、5.2.2.3e)(3)、5.2.2.10、5.2.3.4、5.2.4.5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条文编排和编写。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海医系辐照中心、上海缘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新、袁义康、陶炎升、彭兴宝、陶宏明、张昊、郭宏康、丁海峰。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200
3、4年11月首次制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内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年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税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盘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柱扭达成协议的各方言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4、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GB 2894 安全标志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薄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
5、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们通用技术条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补充和修正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2003)196号通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根据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特性,具备相应的监视、防盗、防抢、防暴等措施的集中储存处。3.2剧毒化学品具有非常
6、决裂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及补充和修正表的物品。3.3放射性同位素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核素。4、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级4.1 一级存放场所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存放场所:a)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b)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c) 放射性同位素中放射性强度在10Ci(含)以上的。4.2二级存放场所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存放场所:a)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b)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
7、至1000L;c) 放射性同位素中放射性强度在100mCi(含)至10Ci的。4.3 三级存放场所符合下列设计存放条件之一的为三级存放场所:a)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b)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c) 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50Ci(含)至100mCi的。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5.1 总体要求5.1.1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 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5.1.2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5.1.3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
8、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5.2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5.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表1 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一、二级存放场所出入口强制2一级存放场所撰写区域出入口强制3一级存放场所内主要通道(不含放射性同位素)强制4一级存放场所内非主要通道(不含放射性同位素)推荐5一级存放场所电梯轿厢内推荐6一级存放场所外界周围推荐7一、二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推荐8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一、二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9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存放场所出入口强制10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强制1
9、1一、二级存放场所外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推荐12经济报警装置一、二级存放场所主出入口内隐蔽处(不含放射性同位素)推荐13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4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5出入口强制系统一级存放场所主出入口推荐16一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17实体防护装置防盗防火安全们、防盗栅栏强制18混凝土墙或实行砖墙存放场所的所有门、窗、风口强制19防盗保险柜三级存放场所的物品箱柜强制5.2.1.1 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5.2.1.2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m;b)减少或避免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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