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编版[1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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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局正确、高效的实施行政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局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
2、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
3、公开的信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第七条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
4、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五)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
5、行为重复罚款的;(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七)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使用、丢失、损毁查封、扣押的
6、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十条 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第十一条 在履行其他行政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三)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7、(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及追究形式第十二条 对妨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人员的责任种类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十四条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下列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
8、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五)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六)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
9、准人批准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或明显与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上级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六条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违
10、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生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二)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不查处的;(二)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第十八条对于共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产生具有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比照对该行为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或者主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从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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