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精编版[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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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M章 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第369章第107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325号法律公告)第369AM章 第1条释义及适用范围详列交互参照:9B,9C,9D,9E,9F,9G,9H,9I第I部一般条文(1)(由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废除)(1A) (已失时效而略去)(2)在本规例中,下述词句分别有下述涵义“1990年后建造的船舶”(post 1990 ship) 指在1990年4月
2、29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客船,或在该日或之后改装为客船的货船;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1992年后建造的船舶”(post 1992 ship) 指在1992年2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客船,或在该日或之后改装为客船的货船;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1994年1月后建造的船舶”(post January 1994 ship) 指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客船,或在该日或之后改装为客船的货船; (1995年第413号法律公告)“1994年10月后建造的船舶”(post October 1994 ship) 指在199
3、4年10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客船,或在该日或之后改装为客船的货船; (1995年第413号法律公告)“公用舱”(public spaces) 包括大堂、餐室、酒吧、吸烟室、休息室、康乐室、托儿所、图书馆,以及相类的公用固定围封舱间;“水密”(watertight),就任何结构而言,指能防止水在最高水头下从任何方向穿过该结构而流,而最高水头是指船舶一旦损毁时该结构可能须承受的水头,但就舱壁甲板下的结构而言,水头则至少高至船舶限界线;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分舱因数”(factor of subdivision),就任何船舶或其任何部分而言,指按照附表1内适用于该船
4、舶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该等条文所决定的分舱因数;“分舱载重水线”(subdivision load waterline) 指按照本规例用以决定船舶分舱而假设的水线;“主配电板”(main switchboard) 指由主电源直接供电,并拟分配电能予船舶各项服务的配电板;“主舵机”(main steering gear) 指为将舵移动以在正常航行情况下操控船舶所必需的机机、舵助力器、舵机动力机组(如有的话)及辅助设备,以及向舵杆施加扭矩的设施,例如舵柄或舵扇;“主发电站”(main generating station) 指主电源所在的舱间;“主循环泵”(main circulating
5、 pump) 指用以将水循环流过主冷凝器而装设的泵;“主电源”(main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指拟供电予主配电板以配电予为维持船舶在正常操作和适居状况所必需的所有服务的电源;“可航行速度”(navigable speed) 指能有效地操控船舶向前方航行的最小速度;“可浸长度”(floodable length),就在任何吃水的船舶的任何部分而言,指以该船舶某一指定点为中心点的该部分的最大长度,而该长度在该吃水及在附表1内列出而在有关环境下适用的渗透率假设的情况下,能在该船舶没有静横倾时被浸水而不致淹没该船舶的限界线任何部分;“正常操作和适居状况”(no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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