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doc10).docx
《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doc1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doc10).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最新资料推荐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1998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和方便的相关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制作、加工产品
2、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加工产品以及对制作加工产品进行监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者是指销售商品或者委托他人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者是指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和方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由昆明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履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者
3、、销售者、相关者的责任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一)冒充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产地、厂名、厂址的,以及无商品产地、厂名、厂址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编号、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免检标志的;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或者有使用期限规定但未标注或者未如实标注的; (五)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七)国家明令淘汰的; (八)用不合格原材料配制或者用
4、不合格配件组装的; (九)标明的技术指标或者产品名称与实际明显不符合的; (十)剧毒、易燃等危险品未标明警示标志的。 第六条 凡国家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未取得生产(制造)许可证的,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者不得销售。 第七条 禁止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第八条 禁止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故意采购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 生产者必须对产品进行检验,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或者冒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者等级,但按照行
5、业技术标准或者质量分等规定,仍有使用价值的,必须在该商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次品”、“等外品”等字样,方能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 销售者必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检查、检验能力的,尤其对有假冒伪劣嫌疑的商品,应当送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场地、设备、资金以及其他方便条件。 场地或者设备出租者发现承租者利用场地、设备进行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或者销售的,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仓储保管者和运输者不得故意储存、运输假冒伪劣商品。仓储保管者和运输者保管、运
6、输商品,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当拒绝保管和运输,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销售假冒商品商标标识,假冒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 对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免检标志或者含上述内容的包装物和铭牌的,承印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建立档案。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承印者不得承印。 第十五条 在服务性经营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商品。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以抽查方式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和检测结果。 工商行
7、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和商标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对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时,除检验损耗外,应当将抽取的样品退还受检单位。 对同一生产、销售单位的同一商品,在规定检验期限内,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重复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查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与有关注律、法规规定的商品标准不相符的商品以及有关商品销售的货款、合同、帐册、发票及其生产、销售的场所、设备、材料、工具(以下简称物证),经县以上有关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明市 禁止 生产 销售 假冒伪劣 商品 条例 doc1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