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与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案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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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与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新经初字第161号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孟保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水根,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大华东坊三村15楼1层3号,该单位职工。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乔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经理。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小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水根到庭参加诉讼
2、。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诉称,1997年8月1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供货及付款方式为滚动式。直至1999年4月,被告尚欠其车款5600元,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0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1999年4月16日,被告开具的收条一份,证明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原告所供人力三轮车15辆。1999年4月16日,被告发给原告公函一份,证明车款经双方协议调价至每辆560元。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购销关系及履行义务方式。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被告韩城农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答辩意见称,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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