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doc-1精编版[6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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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三年九月目 录 1 总则 2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 3 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 申请和受理 4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7 审定与发证 7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 9 收费办法 910 附则10附件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表附件2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一览表附件4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
2、件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附件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检验收费一览表附件8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
3、,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
4、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具体职能为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审查部 地 址: 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54 电 话:010-635
5、20770 010-63524198联 系 人:赵留根、杨祥生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对生产“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产品的申证企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若企业还有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证单元,为减轻企业负担,也由审查部负责一并组织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对生产“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
6、)”产品的企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若企业还有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证单元,为减轻企业负担,也由审查部负责一并组织审查工作。其它申证单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进行审查。2.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2.4.1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地 址: 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54 电 话:010-63520770 010-63524198联 系 人:赵留根、杨文芬承检能力:安全帽,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安全带,焊接面罩,焊接滤光片及眼镜,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尘口罩,保护足趾安全鞋
7、(靴),阻燃防护服,安全网,防冲击眼护具,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2.4.2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56街 邮政编码:430081 电 话:027-86551979 传 真:027-86545572联 系 人:刘宏斌承检能力:安全帽,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尘口罩,阻燃防护服,安全网,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20KV以上不能检)。2.4.3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8、 址:上海市田林路191号 邮政编码:200233 电 话:021-64853749,64855322-273 传 真:021-64852278联 系 人:王桂芬承检能力: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尘口罩,阻燃防护服,安全网,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静电工作服,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酸工作服,焊接面罩,焊接滤光片及眼镜,保护足趾安全鞋(靴)。2.4.4国家渔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东路4号 邮政编码:264200 电 话:0631521889 528083联 系 人:邵志莲承检能力:安全网。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寄(送)上述具有
9、相应产品承检能力和范围的任一个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3 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10、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换证企业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详见附件1),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举例说明:某企业生产塑料Y类安全帽、玻璃钢Y类安全帽和玻璃钢T1类安全帽,该企业在申请书“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安全帽”,“规格型号”一
11、栏应填写“塑料Y类、玻璃钢Y类、玻璃钢T1类”。 4.2.2 企业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其中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的企业申请材料(2份)寄送审查部,其余申请材料留存备案。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
12、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
13、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
14、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4)。4.5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含有“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的申证企业进行审查,其余申报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 5.1.
15、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5.2.1.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1.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5.2.2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5.2.2.1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16、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由审查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由审查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
17、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见附件1)抽样,并按每个申证单元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抽企业,一份与样品共封、一份交省级技术监督局。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检验机构。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实施规则(见附件6)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
18、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由
19、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明细见附件)” ,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7.2 在本次换证时,对于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补证的企业,应按新实施细则要求重新换证。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
20、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寄(送)审查部。注:报审查部的申证材料及数量如下:(1)企业名单1份;(2)每个生产企业申请书(原件)每个申证单元2份;(3)每个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4)每个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1份;(5)每个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2份;(6)每个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1份;(7)每个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的抽样单(原件)1份。7.4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每个申证单
21、元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每个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原件一份)、抽样单(每个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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