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修bxx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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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 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管理人: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目 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6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六、交易安排11七、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13八、资产净值估算和会计核算14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18十、集合计划收益分配18十一、信息披露19十二、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管20十三、集合计划操作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21十四、集合计划费用21十五、禁止行为22十六、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3十
2、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25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26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6二十、或有事件26二十一、其他事项26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27鉴于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开源证券拟发起设立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
3、合计划”);开源证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拟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为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刚注册资本:13亿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邮政编码:710061)负责人: 谢宏儒营业期限:持续经营联系地址: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金信大厦12层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
4、的和原则(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登记结算、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
5、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的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行为按照以下约定进行监督和核查。1、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
6、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若管理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2、如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且在限期内未予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
7、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1、集合计划管理人定期对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集合计
8、划管理人有义务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赔偿集合计划因此所遭受的损失。2、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若托管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托管人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9、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示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1、本集合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2、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集合计
10、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除依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
11、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6、除依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7、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二)集合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1
12、、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满,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提供给托管人。2、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全部认购资金转入集合计划托管人为集合计划代理开立的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三)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负责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集合计划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
13、均需通过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4、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代表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本集合计划名的联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
14、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3、集合计划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集合计划托管人所托管的本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根据有关
15、规定,本集合计划可以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展银行间债券业务。管理人负责与有关代理人签订银行间债券业务代理协议,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及报备手续由代理人负责(有关事宜由代理协议另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业务所涉及的债券交易及债券清算均由代理人办理,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托管人办理。管理人应及时将债券转让协议及划拨指令传真给托管人,托管人据此办理资金收付。2、根据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也可以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开展银行间债券业务。托管人负责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16、,并代表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集合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其他相关协议,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六)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以上合同保存期限自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20
17、年。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事先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一),载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并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指令时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
18、知后以回函确认。3、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运作集合计划资产时,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指令(附件二)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集合计划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的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
19、发出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管理人已经书面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得到托管人的回函确认,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复核并执行,不得延误,对于当日15:00之后收到的指令,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执行失败的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
20、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集合计划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若托管人因投资监督需要要求管理人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时间为收到投资指令时间。(四)被授权人的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
21、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书面传真回复集合计划管理人并电话向集合计划管理人确认。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托管人的传真回复视为通知已送达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之时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集合计划托管人。(五)其它事项1、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接收
22、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表面一致性审慎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对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指令而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3、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下达
23、指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确保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管理人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4、对于可能存在管理人由于管理原因、内部道德风险导致发出的指令,如托管人复核与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应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管理人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者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六、交易安排(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建立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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