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金融法律风险与规制研究1crv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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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金融法律风险与规制研究目 录中文摘要IAbstractII引 言1第一章 物流金融的发展状况4第一节 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发展历史与现状41.1.1 国际上物流金融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41.1.2 当前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典型模式61.1.3 国际上物流金融的法律规制情况8第二节 国内物流金融的发展历史与现状101.2.1 国内物流金融实践101.2.2 国内物流金融概念的演变与几种主要模式111.2.3 国内物流金融的政策环境与法律规制13第二章 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规制15第一节 存货质押融资的基本流程152.1.1 存货质押融资的一般概念及特点152.1.2 委托监管模式的流程162.1.
2、3 统一授信模式的流程17第二节 存货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182.2.1 存货质押融资的业务风险182.2.2 存货质押融资的信用风险192.2.3 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19第三节 完善存货质押融资法律规制的思考202.3.1 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关系组成202.3.2 存货质押融资主要要素的法律规制222.3.3 存货质押融资的质押权设立问题23第三章 仓单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规制24第一节 仓单质押融资模式的基本流程243.1.1 仓单质押融资的一般概念及特点243.1.2 仓单质押融资一般流程25第二节 仓单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253.2.1 仓单质押融资的道德风险253.2.2 仓单质押融
3、资的法律风险26第三节 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法律规制的思考273.3.1 仓单质押融资是权利质押而不是动产质押273.3.2 仓单质押融资中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293.3.3 完善防范重复质押的措施30第四章 物流金融其他三种常见模式的法律风险与规制32第一节 保兑仓融资模式324.1.1 保兑仓融资模式的概念及一般业务流程324.1.2 保兑仓融资模式的法律关系、法律风险及规制建议33第二节 物流企业参与贸易链模式344.2.1 物流企业参与贸易链模式的概念及一般业务流程344.2.2 物流企业参与贸易链模式的法律性质36第三节 进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模式364.3.1 进出口商利用信
4、用证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模式的概念364.3.2 进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模式的实践意义37结 论38参考文献39致 谢42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3引 言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笔者之所以选择物流金融作为研究课题,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己从事物流行业将近二十年,特别是所在企业最近几年大规模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规模迅速拓展的同时也伴生出一些问题,身在其中对此有一定的实务经验,也有进一步探究物流金融法律问题的需要。在众多港航物流企业开始大规模进军物流金融领域的时期,在目前国内立法和司法领域还没有足够规范之前,进行这一课题的研究与探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二是近两
5、年来,随着上海港发生的互联互保的钢贸案件、青岛港发生的德正系骗贷案件以及传闻中天津港“发生”的石化产品骗贷事件等等,媒体已经将物流金融推到了一个舆论上非常危险的边缘。为了厘清自己的思路,也为了探究其中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重点,决定对物流金融作初浅的研究。通过研究试图能够在若干风险控制点上进行合法的规制,为物流金融业健康发展做一些必要的铺垫。二、国内外物流研究与实务情况物流金融从宽泛的国际视角来看并不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如果象征意义上的追溯物流与金融的结合,可以达到公元前二十多世纪的美索布达米亚地区的谷物仓单,而英国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可以实现兑付的金银矿仓单,甚至可以相当于纸币一样进行流通。
6、物流金融的假设模型概念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由Meltzer最早提出来。随着国际上第三方物流广泛开展成为物流业的主体形式乃至第四方物流业务的兴起,伴随而来的物流金融业务也蓬勃发展,物流金融作为一种物流业与金融业相结合的创新型物流服务产品,主要通过利用各种金融工具,组织协调供应链运营过程中信贷关系和货币资金的流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为目的,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更加有效整合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物流金融为生产企业(或贸易商)、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以及物流企业之间构建了一个紧密合作的新业务模式,目的是要达到生产企业(或贸易商)、金融机构、物流企业三方共赢的效果。物流金融由于其独特的融资
7、理念和实现融资的方式,强大的金融(主要是信贷)问题解决能力和物流链整合能力,已经受到国内外众多商贸物流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的青睐。在中国大陆的理论研究领域,物流金融概念大约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从物资银行概念,到粮棉油的仓单质押问题研究,再到融通仓模式的推出,直至2004年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唐元琦和邹小芃第一次明确地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将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在实务操作领域,国有大中型物流企业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最早着眼于物流主业的发展,较早地拓展了物流金融业务,并取得一定成果。理论上在1999年,中储公司与交通银行合作完成一笔8000万元的自管库仓单质押融资和监管业务,被认为是
8、我国大陆地区物流金融的先行先试案例。实际上,类似的业务开展还要早于这个案例,只不过那些案例作为初尝者没有足够的体量,形式也不够经典而已。银行从业务创新角度出发,对物流金融也给予了有力地跟进,中国建设银行在新世纪之初就开始尝试开展质押融资业务,随后各大主要商业银行均开展了相同或近似的业务,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利用地域优势条件快速跟进而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各大港口和航运企业也在新世纪之初就纷纷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港口与航运物流金融业务。物流金融业务中的几种主要业务模式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就已经出现并逐步扩大规模,首先从沿海进而延展到内陆。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操作中,由于物流金融的体量在
9、总体金融领域并不占重要成份,因此并没有在金融和物流领域引起更多更高层面的关注,特别是在对物流金融进行法律规制的研究领域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形成更多的研究成果。表现在已有法律法规甚至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上对物流金融的规制就尤显匮乏,历数过来,只有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中鲜有的几个条款加以约束,这恐怕也是近一段时间以来,物流金融领域出现过多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诱因。当然,也正是由于上海钢贸案件、青岛港德正系案件的爆发,才引发了研究领域、政府管理领域、各方参与者对物流金融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建设更多更深入的思考与探讨。(由路透社率先报道,国内媒体跟进的天津港石
10、化产品案,实际上是一件普通的海商纠纷案件,因为没有金融因素参与,因此不应被考量)。笔者由此试图通过对物流金融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国大陆的发展状况追寻,以及比较分析目前几种较为典型的物流金融模式及其法律风险,来探讨当下及今后如何对物流金融业务进行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制。第一章 物流金融的发展状况第一节 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物流金融业务普遍开展较晚,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业务模型与开展的体量都还处于较为初级阶段,制度建设也不完善。比如在非洲,一些仓储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之间共同设立三方质押监管协议,通过这样的协议,借款企业(通常也就是存货质押的出质人)获得金融机构
11、的信用和贷款,但是一般情况下只是将仓单直接出具给金融机构或资金提供者,并且一般约定不得转让,赞比亚的农产品代理公司就是一个最直接的例证。但鉴于对先进模型和法律规制的借鉴和参考,在此我们只讨论发达国家的物流金融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情况,本节均是如此。1.1.1 国际上物流金融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物流金融侧重考量的是以促进供应链业务发展为其首要的核心,当物流金融被人为地偏离服务于供应链这条主线的时候,其融资目的就会发生重大的预设偏差,这种预设偏差的直接后果就是实务风险和法律风险随之而来,甚至道德犯罪也屡见不鲜。与传统物流业务紧密相关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始终是物流金融的核心部分,没有存货就没有针对供应链的
12、融资,更无从谈起物流金融。新兴的电子商务是交易模式的变革,这种变革提高了供应链的的运营效率,但在现阶段对于物流金融的模式要求并没有安生更多的冲击,因此西方物流发展循序渐进的模式决定了西方物流金融渐进式的发展轨迹。一般来说,学界将现代意义上的西方发达国家物流金融发展分为渐进式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十九世纪中前期。这一时期正是工业化和资本迅速发展进步的阶段,仓储行业已经形成规模并逐渐开始出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仓储企业的参与直接改变了传统质押业务中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简单点对点直线关系,增加了借贷之间的联系纽带并通过对货物实行实时监管而直接提升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极大地提升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
13、效率,使得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初具规模并获得了较快发展。这个阶段的物流金融因为一般只采用存货质押融资的静态质押融资模式,仓储物流企业的在资本方面的业务参与度还非常有限,一般也只是提供简单的仓储和保管服务。而存货一旦被存放到指定的仓储物流企业,金融机构有就对质押的存货进行冻结,只有等信贷合同期满且借款企业全部还款后才对存货予以解除冻结状态。这种简单呆板的业务模型其直接后果必然使得监管模式僵硬,这种模式对企业运营、供应链整合的支持力度比较低。第二个阶段是从十九世纪中期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这个阶段的物流金融形态仍然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为主,但已开始出现了诸如以应收账款实现融资的新型业务模式,质押的存货增加
14、到涵盖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等,质物的种类大幅度增加。融资参与的主体扩展到了流通型企业,甚至通过向供应链的上下游延展到了生产型企业。贷款企业可以通过合约约定对正在质押融资的存货进行动态的调整甚至置换,监控方式相应地也增加了动态质押模式。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开始了对浮动担保的立法探索与司法实践,这些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都有力地推动了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物流企业开始深度参与到物流金融领域中来,对存货开展的监管变得更加灵活,从而有效地支持了贷款企业的生产和再生产。由于这个阶段仍然处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业化时代,企业对货物以及与货物向关的资金流转速度要求并不很高,因此物流运行的效率和供应链集成程度还比较低,
15、特别是对资金流实时配合物流的要求也不是很高,物流金融融资范围更多见于单个企业发生而没有提高到整个供应链集成整合的高度。第三个阶段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至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化进程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发展,科技水平的支撑度快速融入到业务的创新发展之中,物流业作为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和增值功能的新兴服务业,开始成为全球的热点行业之一并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年增速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成为与金融业、高科技产业比肩的朝阳产业。供应链时代的到来直接导致物流金融必须适应其发展需求而在整个供应链链条上运作,以美国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工具创新也为物流金融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模
16、式的选择。因此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与物流业有机结合,保证了物流金融在整个供应链上的无缝集成。这就要求物流企业深度参与甚至要成为物流金融业务开展的主导,以此来有效衔接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的借贷联系,成为供应链上物流与资金流运作的重要节点和整合点。以美日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大力发展金融创新服务的同时,也对物流业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制,制定并实施了一大批法律法案来明确物流企业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金融机构更加关注供应链上所附载的交易信息本身和对价,如交易产品的供求关系和市场供给、交易对手的信誉和履约的实力、进行质押融资的动产的价格波动走势以及整体供应链条集成度与风险管控等等。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被广
17、泛运用于物流金融领域特别是物流整合领域,与之相配套的物流金融管理体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物流金融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规范合理的外部运营环境。1.1.2 当前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典型模式当前国际上存在的并实际运行的物流金融融资模式有很多种,并且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这些金融衍生工具又推动了物流金融模式不断出现新的发展形态。总的来看,当前国际上物流金融较为经典并且是创新工具围绕的核心典型模式主要有三种,在实践中也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经验。第一种典型模式是以物流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随着支付迟于交付的方式在贸易的结算方式中占比逐渐增多,使得卖方的资金占用压力有所增加。而以物流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
18、金融模式,能充分利用物流企业自身的交易纽带优势,较为准确地掌握上下游客户的资信情况,掌握买卖双方有关交易货物的信息,同时还可以自身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媒介,以其自身在融资方面的能力为面临现金流压力的货物交易各方提供针对于物流本身的融资服务。物流企业主导模式一般来说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首先是以物流企业为主导来设计融资方案并实际提供融资资金。物流企业不仅主导了融资的整个实施过程,实际上还起到了金融机构的作用,承担起物流链的集成整合作用。这种种模式对于物流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要求非常高,一般也只有规模庞大的物流企业才能够承担这种融资模式下的资金压力,并在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中获得利润,同时能充分利
19、用其庞大的网络和客户群来有效地分散和对抗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其次物流企业是融资过程中担保物权的实际掌控方。在融资过程中,物流企业通过物流网络掌握作为担保物交易标的的全部信息,同时实时掌控担保物的仓储与交易状态。物流企业不仅对货物拥有控制权,而且一般还承担着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等职责。最后是物流企业是信贷渠道构建方和信息掌控方。在融资过程中,物流企业始终能掌控着担保物的价值变现与交易成本,也就是说物流企业要控制融资风险,必须要能够实时掌握货物的所有信息和状态。这种融资模式的代表案例就是沃尔玛和UPS快递的强强合作形式。第二种典型模式是以企业集团间合作为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如果产品的卖方是大型的
20、制造业主,他们进行的产品贸易一般交易额度较大、交易次数并不频繁,而产品项下的融资也相对比较难以获得。与此同时,产品的购买方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会按照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并且要承担及时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也会占用自己较大数额的资金,有可能因此会减少订购产品的数量或者延时分批次购买。以企业集团间合作为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的物流金融主要是通过由卖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设备租赁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为买方提供必要的交易项下的资金支持,从而提高卖方自身产品的的销售数量,确保资金回笼效率。以企业集团间合作为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一般来说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首先是由几个大型的企业集团
21、共同设计质押融资的方案并确定统一的融资准入条件。由于企业集团之间的在公开市场上的地位比较平等,从融资方案设计、融资利率水平、权利义务范围等内容到融资准入对象的条件等等一般均由协商一致来确定。其次是由企业集团共享产品交易信息,对融资担保物实际控制权的实现方式协商一致,有利于物流业整合集成并提高了效率。最后是由于企业集团自身的运营管理水平很高,能够通过运营内控体系有效地控制产品交易与融资产品的风险,确保财务成本保持在较低的水准,特别是确保利息差的优势能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进一步扩大。这种融资模式的代表案例就是美国通用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形式。第三种典型模式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随着市场
22、化不断推进,中小企业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庞大群体,相对于前述两种供应链融资模式而言,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更加贴近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商业银行作为融资方案的主导设计方,设定融资方案并提供资金来源,确定融资准入条件的同时也为贸易主体之间搭建必要的信息平台。在这种模式下,不仅拓宽了服务对象的范围,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客户利用这个金融工具,而且具备银行与客户之间双向选择的优势,融资准入的门槛相对比较适宜中小企业的自身条件。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首先是商业银行自行设计融资方案并提供资金。商业银行作为供应链融资的金融产品提供方负责确定融资的准入条件,有利于促进物流金融服
23、务及准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提高运作效率、实现规模效益。其次是商业银行一般会自行构建物流金融信息化平台,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贷款企业使用,推动物流金融业务,提高物流金融业务的运作效率,立一方面也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风险管控。最后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企业在借贷合同中的市场主体地位相对平等,市场化的双向选择有助于双方在协商选择与运营物流金融的融资方案中处于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物流企业的加入更加平衡了三方的利益。由于中国大陆的法律不允许混业经营,因此物流金融多以该种模式为主。1.1.3 国际上物流金融的法律规制情况基于对传统物流金融和现代物流金融业务发展的考量,本节仅就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对物流
24、金融的立法和司法情况进行概要性描述,为后面对我国物流金融法律规制的阐述作借鉴。直到十九世纪初期,英美法系下物权的担保方式仍然以不动产抵押(不转移物权占有)以及动产质押(转移物权占有)方式为主,在担保的公示登记、确定优先权以及兑现担保等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随着工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不断推进,以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存货以及应收账款等形式为主的流动性资产企业总资产的比例逐渐加大,同时期的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已经很难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为了促进产品制造业、物流业和商品贸易快速发展,英国首先开始通过立法鼓励并保护物流仓储企业积极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通过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来实现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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