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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 (作为借款人) 银行 (作为牵头行) 银行 银行(作为贷款人)和 银行 (作为代理行)人民币 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年月日目 录标题 页码一、 定义及解释 . 1.1 定义 . 31.2 解释规则 . 8二、 贷款额度 . 9三、 贷款用途 . 9四、 提款 . 94.1 提款 . 94.2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 104.3 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 134.4 每次提款的后续条件. 13五、 利息 . 135.1 贷款利率 . 135.2 罚息利率 . 145.3 利息期 . 145.4 计息 . 155.5 付息 . 15六、 还款 . 156.1 贷款期限 . 156.2 还款
2、 . 156.3 还款准备金账户 . 16七、 提前还款和取消 . 167.1 主动提前还款 . 167.2 主动取消 . 177.3 自动取消 . 177.4 强制取消 . 17八、 付款规定 . 188.1 贷款资金的发放 . 188.2 贷款资金的支付 . 188.3 借款人付款 . 198.4 代理行付款 . 198.5 付款顺序 . 208.6 垫款 . 208.7 付款币种 . 218.8 抵销 . 218.9 非营业日 . 218.10 分摊 . 21九、 税费 . 229.1 税费 . 229.2 印花税 . 22十、 成本增加 . 2210.1 成本增加通知 . 2210.2
3、 补偿 . 23十一、 法律变动 . 2311.1 法律变动通知 . 2311.2 取消和提前还款 . 24十二、 减轻损失 . 2412.1 减轻损失 . 2412.2 义务限制 . 25十三、 事实陈述 . 25十四、 约定事项 . 2814.1 积极义务 . 2814.2 限制事项 . 31十五、 违约事件 . 3215.1 违约事件 . 3215.2 银团成员行的救济 . 34十六、 银团成员行关系 . 3616.1 委任代理行 . 3616.2 代理关系 . 3616.3 代理行的责任 . 3716.4 代理行权利 . 3816.5 独立信贷评估 . 3816.6 代理行和牵头行作为
4、贷款人 . 3916.7 银团会议 . 3916.8 贷款人补偿 . 4216.9 代理行辞职 . 4216.10 代理行扣款 . 4316.11 其他业务 . 4316.12 与贷款人的往来 . 43十七、 费用和补偿 . 4317.1 银团费用 . 4317.2 银团成本 . 4417.3 损失赔偿 . 4417.4 货币补偿 . 4517.5 计算依据 . 4517.6 免于补偿 . 45十八、 转让 . 4518.1 借款人转让 . 4618.2 贷款人转让 . 4618.3 转让生效 . 4618.4 转让的约束力 . 4618.5 转让的后果 . 4618.6 转让行免责 . 47
5、18.7 转让行进一步免责 . 4718.8 簿记存档 . 4718.9 变更经办行 . 47十九、 各银团成员行权利义务的关系 . 4819.1 义务独立 . 4819.2 权利独立 . 48二十、 保密义务 . 4820.1 保密范围 . 4820.2 其他披露范围 . 4920.3 取代 . 49二十一、修改和豁免 . 4921.1 修改或豁免申请及同意 . 4921.2 书面修改 . 5021.3 代理行同意 . 50二十二、通知 . 5022.1 通过代理行 . 5022.2 通知方式 . 5122.3 通知送达 . 5122.4 地址变更 . 5122.5 通知语言 . 51二十三
6、、债务证明 . 51二十四、权利累积和条款独立 . 5224.1 权利累积 . 5224.2 条款独立 . 52二十五、合同文本 . 5225.1 语言 . 5225.2 正本 . 52二十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52二十七、生效 . 53附件一 贷款人初始承贷额 . 54附件二 文件确认书格式 . 55附件三 提款通知书的格式. 58附件四 代理行通知书格式. 60附件五 通知函格式. 60附件六 不可撤销提前还款通知书格式. 60附件七 转让证书格式 . 58附录 转让的份额 . 59附件八 各方账户 . 60签 字 页 . 62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一、 公司, 作为借款
7、人(“借款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二、 银行, 作为牵头行(“牵头行”)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行:经办行注册地址:经办行负责人:三、 银行, 作为代理行(“代理行”)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行:经办行注册地址:经办行负责人:四、 下列金融机构, 作为贷款人(“初始贷款人”) 银行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行:经办行注册地址:经办行负责人: 银行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行:经办行注册地址:经办行负责人: 鉴于:用于偿还股东借款,最终贷款用途为“ ”项目建设(1) 年月日, 借款人正式注册成立, 其初始注册资本为, 实收 资本为【 】。(2) 为偿还股东借款需要,借款人拟向初始贷款人筹
8、措固定资产贷款。各方经友好及平等协商, 基于真实意思表示, 签署本合同如下, 以昭信守。一、定义及解释1.1 定 义在本合同中: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和代理行、牵头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一份保证合同。保证人指 *公司。财务年度 指从每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公历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括该日) 止的期间。承贷比例 指,就各贷款人而言,该贷款人当时的承贷额与当时的总承贷额之间的比例。承贷额 指 :1. 各个初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额, 减去其在已经提取的全部贷款资金中所占的份额, 再减去其在按照本合同条款被取消或转让的金额中所占的份额; 或2. 各个受让行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转让)受让的承贷额,减
9、去其在之后已经提取的全部贷款资金中所占的份额, 再减去其在按照本 合同条款被取消或转让的金额中所占的份额。初始承贷额 指本合同第二条(贷款额度)中所规定的各个初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金额。出质人 指 公司。贷款人 指初始贷款人及/或受让行。贷款利率 指,就每笔贷款资金而言, 本合同第5.1 条(贷款利率)约定的贷款年利率。贷款余额 指借款人已经提取但尚未清偿的贷款资金总额。贷款资金 指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或将要提取的任何贷款本金。贷款资金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八(各方账户)中所列的该等账户。代理行 指 银行或继任代理行。代理行付款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八(各方账户)中所列的该等账户。担保合同 指保证合同、
10、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或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担保人 指保证人、抵押人及/或出质人。担保权益 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具有担保效力或目的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无论该等协议或安排是否依据中国法律设定或解释)。抵押合同 指抵押人和代理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一份抵押合同。抵押人 指 公司。多数贷款人 指在总额度中所占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 的一家或多家贷款人。罚息利率 指逾期罚息利率及/或挪用罚息利率。费用函 指借款人与相关方签署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的交易的费用函。付息日 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按季度等额偿还本金 。负债 指借款人的所有对外付款或还款的义务,无论其性质如何,也无论是主债务还是担
11、保义务,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是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工商局 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或其分支机构。还款日 指本合同第六条(还款)中所列的各个偿还贷款的日子。基准利率 指人民银行不时制定、调整并公布的,以年率表示的五年期以上人民币法定贷款利率。结息日 贷款利息按每年360日为基准逐日计息,自首次提款日起计,按季度结息并付息,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支付一次。若付息日恰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指借款人通知代理行的该等账户。经办行 指本合同所列的任一银团成员行履行本合同的经办机构,包括按照本合同第18.
12、9条(变更经办行)变更后的经办行。会计准则 指符合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且在中国大陆被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利率确定日 指首个提款日以及首个提款日后的每个月的同日,利率确定日的日历日与首个提款日的日历日一致(如当月没有该日历日的,则利率确定日为当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潜在违约事件 指(随着补救期届满 、发出了通知 、作出了任何决定等事件或者类似事件的发生)将会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其分支机构。融资文件 包括本合同 、任何费用函及各担保合同。税费 指任何司法管辖地的税务 、财政或其他行政机关征收的税、费、关税、预提税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税项和费用。税务局 指国家税务总局
13、 、地方税务局及/或其分支机构。提款日 指,就本合同中规定的每一提取贷款资金的日子。违约事件 指本合同第15.1条(违约事件)所列的任一情形。文件确认书 指借款人实质上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文件确认书格式)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签署并提交的一份文 件确认书。项目 指 。许可负债 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项负债:1. 各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负债;2.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任何负债。许可投资 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项投资: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任何投资。营业日 指各银团成员行对外开业从事一般对公业务之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不含因按国家规定调休休而需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 以及其他法定
14、节假日除外)。银团成员行 指牵头行、各贷款人及/或代理行。银团成员行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八(各方账户)中所列的各银团成员行的账户。质押合同 指出质人和代理行、牵头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一份编号为的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指出质人和代理行、牵头行于年月日签署的一份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重大不利影响 指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并且依照多数贷款人的合理判断, 该等变化已经或将要对借款人或该担保人完全履行其在任何融资文件项下义 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 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转让证书 指转让行、受让行及代理行实质上按照本合同
15、附件七(转让证书格式)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签署并提交的一份转让文件。总承贷额 指各贷款人的承贷额之和。总额度 指总承贷额与贷款余额之和。 1.2 解释规则在本合同中:1. 目录及标题仅为阅读方便的目的,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以忽略。2. “资产”应当被理解为包括所有目前和将来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财产、收入、收益、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各种权益。3. “人”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法律实体。4. 一项违约事件的“存续”指该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且没有消除,也没有按照本合同条款被补救或豁免。5. 一个“月”指开始于一个公历月的一日,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中对应之日的一段期
16、间,但是,如果下一个公历月中没有该对应之日,则该期间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6. 任何人的 “停业” 、“解散” 、“清算” 、“破产” 、“重整” 、“ 和解”或“整顿”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依照其成立地的或业务经营地的法律进行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程序, “进入”该等法律程序包括其自己通过决议或任何其他人申请开始该等法律程序。7. 在提及本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时,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受让人。8. 本合同 、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其自身,也包括根据其条款的约定而对其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替代或补充。二、 贷款额度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
17、币 元(小写: RMB )的中长期贷款额度。其中, 各初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额见本合同附件一(贷款人初始承贷额)借款人知悉并同意本合同下的贷款额度为非承诺性的,本合同不构成贷款人向借款人必然提供贷款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调减甚至取消部分或全部未使用的贷款额度,或暂停受理借款人的提款要求,而无需事先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且贷款人并不因此而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三、贷款用途3.1 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偿还股东借款,最终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不得将贷款违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18、,也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国家政策禁止信贷资金流入的其他行业。3.2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资金的用途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 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3.3 各银团成员行对借款人如何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不承担责任。3.4本合同一经签署,借款人若欲取消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贷款额度,应书面通知代理行并取得全体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四、 提 款4.1 提 款1. 受限于下述第4.2条和第4.3条,借款人应按照下列约定提取贷款资金:(1)借款人需于每次提款日前至少7个营业日向代理行出具正式的“提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2)借款人可多次提款,每次提取款项的金额不得
19、少于人民币 元,且必须为人民币 元的整数倍数,最后一次提款的除外,并授权代理行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收款方的银行账户;(3)借款人每次提款,须通过代理行受托支付,以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之要求,贷款支付时借款人须向代理行提供用款证明文件(包括股东入款凭证以及借款人用款凭证);(4)牵头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提款有效期内决定借款人的具体提款日期,而该提款日则视为贷款之实际发放日。(5)提款期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6个月。(6)提款通知书不可撤销。借款人的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而且借款人有义务按照该提款通知书提款,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相关贷
20、款人书面同意者除外。如借款人不论任何原因未按提款通知书提款,借款人应立即赔偿相关贷款人相当于未提款项金额百分之五(5%)的违约金。2. 经借款人书面申请并经代理行(按照全体贷款人的决定)同意之后,提款计划可以变更。3.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的提款通知书后,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五的格式向各贷款人出具通知函。4.2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1. 在上述的首个提款日之前的7个营业日之前代理行应已经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和各贷款人确认其已经收到下列各项文件并且该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令多数贷款人接受,格式见附件四。如果该项条件没有满足,借款人不得提款(1) 经正式签署并生效的每份融资文件的原件。(2) 由借款人的授权签字人
21、签署的一份文件确认书,以及下列各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但如果是复印件, 则需加盖借款人或(在适用时)相关担保人的公章:1) 工商局颁发的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通过最近一次年检的(当年签发或换发的营业执照除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股东协议或合营合同(包括历次补充和修改)。( 如有)3)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最新公司章程(包括历次补充和修改)。4)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最新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5) 外汇局颁发的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通过最近一次年检的 外汇登记证(当年签发或换发的外汇登记证除外)。(如有) 6) 税务局颁发的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通过最近一次年检的国税及地税登记证( 当年
22、签发或换发的国税及地税登记证除外) 。7) 人民银行颁发的借款人的通过最近一次年检的贷款卡。8)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董事会现任董事名单及各董事的签字样本。9)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0)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确认借款人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其章程缴付的验资报告。11) 借款人的董事会通过的包括下列内容的决议:(a) 批准其作为一方的融资文件的条款并同意借款人签署和履行该融资文件;(b) 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借款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融资文件;以及 (c) 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借款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融资文件项下的所有文件及通知。12) 各担保人的董事会通过的包括下列内容的决议:(a) 批准该担保
23、人作为一方的担保合同的条款并同意该担保人签署和履行该担保合同;(b) 授权有关人员代表该担保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担保合同;以及(c) 授权有关人员代表该担保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及通知。13)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签字样本。14) 融资文件及其项下的交易所需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同意。(3) 各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完成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4) 本合同第十七条(费用和补偿)约定的借款人到期应付的所有费用已经完全支付的证明文件。(5)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抵押物、位于 的 (下称“ ”)所在部分对应全部面积上产生的的全部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益权等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签署由贷款人办理的质押登记的登记协议,之后就上述质押的登记协议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登记手续,并设定贷款人为第一质押权人。(7)由牵头行认可的两家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评估报告(其中一家须为国际评估公司),抵押物的评估市场价值不低于人民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