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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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转让出资与变更注册资本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总经理第七章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与基本管理制度第一节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第二节 基本管理制度第八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核第三节 商务审核第十章 通知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2、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 批准,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或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以其持出资比例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3、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营销总监、财务总监、生产总监、技术总监。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的出资可以转让。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
4、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资;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对所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经通知或公告的90日以后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允许其减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万元,并应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须修订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出资证明书的人。
5、 股东按其出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红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股东须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出资比例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出资;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 (1)股东大
6、会会议记录; (2)财务报告; (3)公司股东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除法律、法规及
7、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资比例达 以上的股东,将其出资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资本;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
8、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个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9、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能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会上应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公司领导机构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
10、损达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时; (三)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11、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出资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出资证明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出资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胆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12、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出资比例、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13、,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 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14、股东代理人)所代表出资50%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15、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16、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记录; (三)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四)每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股东大会临时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年。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 第五十一条 以
17、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 无行为能力的人员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处刑罚,执行期未超过五年的人,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超过五 年的人;(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第五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18、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
19、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20、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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