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管理规范doc 35)faa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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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经省财政厅批准,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将于2006年5月中下旬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为做好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5月1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会。由于时间比较紧,将不再下发书面文件,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最好以传真或EMAIL形式返回。联系人:栗爱民电话:025-83306217 83327783传
2、真:025-83306237电子邮件:chunl_w通讯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国贸大厦15楼 邮编:210009附件:1、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征求意见稿)3、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设立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并制定本章程。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rovince Appraisal Society(缩写JS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
3、估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江苏省财政厅、民政厅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立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管理我省注册评估师行业,提升行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我省注册评估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办理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事宜,检查其执业情况。3、办理评估机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撤消中的相关事宜,参与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年度
4、检查。4、贯彻注册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对违规违纪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进行行业惩戒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6、组织和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7、协助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江苏地区的报名、培训、考试工作。8、宣传注册评估师行业,扩大社会影响,获得社会广泛支持。9、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为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10、维护注册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为注册评估师提供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11、受理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12、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业务
5、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动注册评估师行业健康发展。13、负责对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常设机构、中外合资和合作机构等提出审核意见。14、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15、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本会负责全省范围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团体会员(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
6、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七条 个人会员(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
7、,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第八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
8、(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1、4、7
9、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
10、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四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
11、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第十八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
12、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
13、期与理事相同。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
14、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15、会的各项决议;(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地方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
16、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一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第三十二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7、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第
18、三十三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本会对申诉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六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九章 资产、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19、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二)国家拨付的经费;(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二)本会秘书处及专业分会的各项支出;(三)资产评估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
20、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四十一条 会费标准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会地址设在南京。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省会
21、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民政厅核准备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附件2
22、: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一、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的任务及职责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江苏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我省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报名参考、注册登记和年度执业检查;负责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负责实施对会员的自律性处罚;组织开展行业交流;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为我省评估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财政主管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参与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23、质量检查;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常设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具体职责如下:1、办理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事宜,检查其执业情况;2、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并参与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3、贯彻落实注册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4、拟订我省注册评估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5、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6、参与组织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资格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7、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为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8、维护注册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为注册评估师提供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9、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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