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ido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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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2第三章 并表监管要素4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4第二节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6第三节 内部交易并表监管8第四节其他风险的并表监管10第四章并表监管方式11第五章 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14第六章 跨境监管17第七章 附则1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母子公司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
2、。第三条 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度量和监控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第二条 第五条 根据审慎监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对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和采取监管措施。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
3、息的充分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以控制能力为主,兼顾风险相关性的原则,确定并表监管范围。第九条 根据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是否具有控制力,下列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决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
4、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第十条 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不具备控制力,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下列情况仍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一)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被投资机构的风险加总后,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实质性影响;(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十一条 被投资机构属母银行短期持
5、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可以不列入合并的范围。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银行集团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第十三条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银监会保留自由裁量权,银行集团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 第三章 并表监管要素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确保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并表范围、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第十五条 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中对集团内部资本投资以及集团对外资本投资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这些处理方
6、法包括:并表轧差处理、资本扣减处理、风险加权处理和比例并表处理等。具体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内部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以及相互持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的情况,并确认这些情况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已得到正确处理。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内部,特别是母银行是否通过发债筹集资金用于对附属机构的投资,并对这种情况可能为银行集团稳健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关注。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母银行及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应予以扣减,或采取其他审慎的
7、方法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银行集团将母银行对附属机构中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进行扣除,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并表处理方法;同时还应通过与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了解此类附属机构的风险状况以及对银行集团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银行集团将母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外的附属机构资本投资进行扣减,同时还应进一步对非金融附属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杠杆比率情况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分析,就其对银行集团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影响进行判断。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达到并表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集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包括要求银行集团制订具体的资本充足率改善计划
8、,限制银行集团的资产增长速度和对外资本投资。必要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对母银行资本充足比例要求,以保证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性。第二节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这些要求包括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第二十三条 银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是指银行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联系的交易对手、特定的行业或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银行集团资本金一定比例的风险集中暴露。大额风险暴露不仅包括银行的表内外业务,还
9、包括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附属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风险敞口。第二十四条 银行集团应根据自身的资本基础和资产负债规模制定集团层面的大额风险限额,并持续进行并表监测,通过相关报告制度,确保集团的管理层及时识别总体资产组合中的风险集中程度,并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对风险集中度较高的资产采取风险分散措施。第二十五条 银行集团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针对集团层面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的信息集中管理体系,以有效汇总和识别总体资产组合中各种风险的集中程度,并按照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并表口径数据。第二十六条 银行集团应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和对单一集团客户风险暴露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这些比例原则上参照有关监管要求执行。当有关授
10、信余额接近比例限额时,银行集团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第二十七条 银行集团的管理层应有效识别集团层面上大额风险暴露最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地理区域等相关信息,结合行业或区域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分析判断这些风险集中可能对银行集团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二十八条 银行集团应对某些特定类别产品的风险集中情况对集团层面的影响进行分析,特别是附属机构从事包含杠杆率、期权等具有信用放大效应的结构性融资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以及因风险因素之间相互关联而产生连锁影响的特定产品的数量,这些风险敞口也许达不到大额风险暴露预警报告的限额,但一旦损失对银行集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也属于风险集中监测的范围
11、。第二十九条 跨国经营的银行集团,应逐步建立国家风险评估体系,按借款国分列和分析债权,根据银行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借款国的经济实力和稳定性、银行的风险分布和业务多样化等条件,规定不同国家的风险限额,并保持国家风险限额管理职能的独立性。监管人员关注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的国家风险限额管理的合理性。第三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了解银行集团的附属机构中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大额信用风险集中状况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此的判断,在此基础上确保银行集团将内部银行与证券、保险业对同一客户风险暴露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关注银行集团中金融机构以外的附属机构大额风险暴
12、露情况,分析判断此类机构风险暴露可能对银行集团带来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对银行集团内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存在缺陷以及大额风险暴露比例超过相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限制有关业务发展,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等。第三节 内部交易并表监管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对银行集团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交叉持股、授信和担保、资产转让、应收应付、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等形式的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关注由内部交易产生的监管套利以及对银行集团稳健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关注通过内部交易形成的风险转移,特别关注非银行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转移。第三十五条
1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银行集团建立监测、报告、控制和处理内部交易的政策与程序,要求母银行董事会定期审查集团内部交易,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 银行集团内部的授信和担保条件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银行集团内部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授信,非金融机构应提供有效、足额抵押。第三十七条 银行集团内部的资产转让应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分析银行集团内部应收应付账款往来,识别其有无真实的贸易背景,评估对资产负债、收益以及监管指标的影响。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关注银行集团内部通过提供服务的收费业务,评价其是否属于非市场价格及其对盈利水平的影响。第四十条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向同一客户提供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评价是否通过客户形成了间接形式的内部交易以及对集团稳健性的影响。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银行集团在年报中及时、充分地披露内部交易情况,包括内部交易的机构、规模、范围以及对集团的影响等定量数据和定性描述。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分析银行集团内部交易是否执行正常业务标准,是否通过交叉销售和信息共享损害客户利益。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向银行集团提出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以加强内部交易的管理。对于可量化的内部交易,应予以轧差或剔除。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综合评估银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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