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cbsu.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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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具体有两种方法,目前全国大部分实行的是单票对应法。1、单票对应法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中设置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
2、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按照进货与出口关联对应申报,同一关联下的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必须相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四种进货出口对应方式: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由于在单票对应法下,关联号是最小的退税计税单位,若关联号下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其错误发生的概率愈高。因此,为了提高企业退税数据审核的通过率,我们建议企业尽可能实现“一票进货对应一票出口”。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出口货物数量
3、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1) 对于第一、二种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货单价退税率 例1: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3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关联号:AAA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平纹布 52081200 2000米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平纹布 52081200 2000米 20 40000 13 5200 关联号:BBB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色平绒 58012500 1000米 色平绒 58012500 1000米 色平绒 58012500 3000米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4、 退税率 可退税额 色平绒 58012500 5000米 30 150000 13 19500试计算该司3月份出口应退税额如下:关联号AAA应退税额200020135200(元)关联号BBB应退税额(1000+1000+3000)3013 19500(元)3月份应退税额合计为52001950024700(元) (2)对于第三种方式,即出口一票进货多票,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 出口数量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 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 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2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关联号:HHH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女式全麻裙 6204
5、5990 6000件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女式全麻裙 62045990 1000件 80 80000 13 10400 女式全麻裙 62045990 2000件 50 100000 13 13000 女式全麻裙 62045990 3000件 120 360000 13 46800试计算该司2月份应退税额如下:关联号加权平均单价 (80000100000360000)/(100020003000) 90(元)2月份应退税额6000901370200(元) (3)对于第四种方式,即出口多票进货多票,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加权
6、平均单价 退税率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各笔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 进货数量)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 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 例3: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4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关联号:SSS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弹簧床垫 94041000 1000个 弹簧床垫 94041000 2000个 弹簧床垫 94041000 3060个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弹簧床垫 94041000 3000个 800 2400000 13 312000 弹簧床垫 94041000 3000个 1000 3000000 13 390
7、000关联号:GGG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升降器 87082930 1000套 升降器 87082930 1500套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升降器 87082930 1000套 80 80000 13 10400 升降器 87082930 1000套 100 100000 13 13000 升降器 87082930 1000套 60 60000 13 7800试计算该司4月份应退税额如下:关联号SSS应退税额 =(1000+2000+3000)(2400000+3000000) /(3000+3000)13 600090013%
8、=702000(元) 该关联号项下出口记录剩余出口数量60个,因无进项对应不能退税而被忽略,不再结转下期待退。关联号GGG应退税额 =(1000+1500)(80000+100000+60000) /(1000+1000+1000)13% 25008013% =26000(元)该关联号项下出口数量为2500套,进货数量为3000套,进货结余500套,剩余计税金额40000元,剩余可退税额5200元将被忽略,不再结转下期参与退税计算。因此:该司4月份应退税额70200026000728000(元)。2、加权平均法 采用“加权平均法”是指出口企业进货按“企业代码部门代码商品代码”汇总,加权平均计算
9、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加权平均单价和平均退税率;出口申报按同样的关键字计算本次实际进货占用,即用上述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退税数量乘以平均退税率计算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应退税额。审核数据按月(按期)保存,进货结余自动保留(注:二期网络版保留进货结余而忽略出口结余;一期网络版自动保留进货及出口结余),可供下期退税时继续使用。具体来讲:(1) 进货凭证审核后 进货本次可用金额 上期结余金额本期发生金额释放出口金额 (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金额) 进货本次可用数量 上期结余数量本期发生数量释放出口数量 (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数量) 进货本次可退税额 上期结余可退税额本期发生可退税额 释放出口退
10、税额(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 货已占用的可退税额)平均单价进货本次可用金额/进货本次可用数量平均退税率=进货本次可退税额/进货本次可用金额2、出口申报基本审核后出口进货金额出口数量平均单价应退税额出口进货金额平均退税率3、出口申报综合审核后,根据增值税进货凭证累计中(剩余)可用数量及出口数量对比确认实际退税数量,计算实退税额。出口进货金额实退数量平均单价应退税额出口进货金额平均退税率例4: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2月和3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1、2000年2月申报进货情况:部门 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01 木家具 94035099 5000件 800 40
11、00000 13 520000 01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500 500000 13 65000 02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1200 1200000 13 156000 02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800 800000 13 1040002004年2月申报出口情况:01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4000件;02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3000件;2、2004年3月申报进货情况:部门 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01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900 900000 13
12、117000 02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1000 1000000 13 130000 02 木家具 94035099 3000件 1200 3600000 13 4680002004年3月出口申报情况:01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3000件;02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2000件;经审核,上述实际购进出口单证均合法有效。用加权平均法经计算机审核各月退税情况如下:1、 2004年2月(1) 01部门平均单价 =(4000000+500000)/(5000+1000)=75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400075013%=390,000(元
13、)剩余进货数量=(5000+1000)-4000=2000(件)剩余进货金额=(4000000+500000)-4000750 =1500000(元)剩余可退税额=(520000+65000)-390000 =195000(元)(2) 02部门平均单价 =(1200000+800000)/(1000+1000)=100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2000100013%=260,000(元)因02部门木家具本期出口数量进货可用数量,即进货不足,则本期按实际可退税额审核退税。出口结余1000件被忽略(二期网络版设置)出口记录分离出1000件结转下期待退(一期网络版)因此,该司200402应
14、退税合计为(390,000+260,000)=650,000元.2、 2004年3月(1) 01部门平均单价 =(1500000+900000)/(2000+1000)=80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300080013%=312,000(元) 经综合审核后,将上期进货剩余可用金额、税额直接计入,自然消除因平均单价计算造成应退税额的差异。(2)02部门二期网络版计算方法:平均单价 =(1000000+3600,000)/(1000+3000)=115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2000115013%=299,000(元)剩余数量=(1000+3000)-2000=2000(件)
15、剩余金额=(1000000+3600000)-20001150 =2300000(元)剩余可退税额=(130000+468000)-299000 =299000(元)因此,该司3月份应退税额=312000+299000=611000(元).一期网络版计算方法平均单价 =(1000000+3600000)/(1000+3000)=115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1000115013%+2000115013% =149500+299000 =448500(元)剩余数量=(1000+3000)-1000-2000=1000(件)剩余金额=(1000000+3600000)-10001150
16、-20001150 =1150000(元)剩余可退税额=(130000+468000)-149500-299000 =149500(元)因此,该司3月份应退税额=312000+448500=760500(元).(二)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财税2003222号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列外),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
17、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 率)6%或5%例5:某一外贸企业2004年5月份出口从某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木制工艺品6000件,普通发票列名的单价为159元,金额为954000元,试计算该企业出口工艺品的应退税额。工艺品不含税进价 =普通发票金额/(1+征收率6%) =954000/(1+6%)=900000(元)应退增值税额 =购进价格退税率 =9000006%=54000(元)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这里需要说明的
18、是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财税2003222号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列外),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如果实际退税率高于6%退税率的按6%退税,低于6%退税率的按实际退税率退税。(三)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四)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的计算1、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
19、,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注: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须提供定额和定率专用税收缴款书(财税2004101号出口企业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
20、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不适用于消费税)。2、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在关联号内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每笔出口的实际退数额,出口及进货均不结余。例6:某一外贸出口企业从某化工厂购进一批化妆品并全部出口,购进单价为50元,数量为2000支,税额17000元,退税凭证齐全。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试计算该批化妆品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应退消费税额 =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的税率 =20005030%=30000(元)二、内资生产企业、三资(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规定下面从增值税和消费税两方面介绍生产企业(含准予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货物的退(免)
21、税计算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应按“免、抵、退”的办法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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