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培训课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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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消防局 n消防法规定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方式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从行政行为的性质方面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备案、抽查是行政检查行为。n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消防法配套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n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n建设工程
2、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 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是代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执法活动。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有执法资格。2)必须实行双人执法。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消防监督管理的源头和防火灭火工作的基础。n建设工
3、程消防监督人员主要依据相关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督促其落实责任,保障工程达到规定的防火抗灾标准,防止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4、工程及装修工程。“其他临时性建筑”是指经规划和建设等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公安消防支队、直辖市总队的管辖分工1.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3.对辖区内跨大队管辖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指定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除直辖市外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辖分工1.对下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确定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
5、作的具体分工;3.对辖区内跨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定管辖;4.组织专家评审;5.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公安消防大队的管辖分工。1.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2.确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n根据规定,除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外,其他总队机关不应直接从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第四节第四节 建
6、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 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n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行使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做到:1.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要合法,更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2.不得增加或减少法定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3.提高办事效率,尽量提供方便,提供优质服务,对于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4.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5.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7、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这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特殊建设工程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第十三条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明确界定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
8、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第十四条对特殊建设工程明确界定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
9、、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劳动力,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企业。各地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综合考虑安全疏散、火灾荷载和救援逃生能力等做出具体界定。n“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是指具有卡拉O
10、K、歌舞、说唱表演、棋牌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办公楼;n“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是指为区域服务的火力发电(煤)、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技术、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发电工程;规模较大的枢纽站、区域站等变配电工程。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的“建筑总面积”指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
11、建筑面积的总和。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的“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1.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新建、扩建工程,则应当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消防设计审核;2.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改建、内装修工程时,则只对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但应确定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设置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则应进行整改,以确保满足消防设计要求。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只能进行一次行政许可。n对于大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可以提前介入,提供技术服务。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
12、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消防防法法规规和国国家家工工程程建建设设消消防防技技术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消防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
13、政案件程序规定等作为消防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的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目前我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尚不完善,在工作中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应把握有关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关键环节,对于强条以外的重要条文也要严格掌握,但不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资料审查 公安机
14、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以证明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合法性;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建设工程是违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包括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
15、数、层数、结构类型等,并附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n如果改建工程的使用性质、结构、总平面布置或外立面等任何一项发生改变,都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对此类改建工程同样需要查验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4、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载明的承担工程范围是否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一致;5、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申报要求:消防设计文件的种类、编排是否符合要求;设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设计图纸是否齐全;选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
16、否做出说明,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n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退回受理窗口补正。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消防设计文件审查 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1.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2.建筑构造3.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消防给水5.自动消防设施6.消防电气7.热能动力8.建设工程内部装修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1.建设工程类别:核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
17、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城市交通隧道等其他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范的分级;2.建筑的耐火等级:根据消防设计说明提供的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核对建筑耐火等级;3.防火间距: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等条件核对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4.消防车道: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道设置情况,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坡度等;5.消防登高面:建设工程的登高面设置部位和登高场地的设置情况;6.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7.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楼层、部位。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建筑构造1.
18、防火分隔: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核查建设工程最大允许建造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核查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2.建筑防爆:核查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3.核查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的防火分隔情况;4.核查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情况;5.核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情况。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核查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到达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出口的设置形式和疏散门开启方向;2.
19、疏散楼梯:核查楼梯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3.疏散走道:核查走道的宽度、最大疏散距离;4.避难层(间):核查设置的楼层及位置、面积,通向避难层(间)的楼梯设置情况;5.消防电梯:核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消防给水1.消防用水水源:利用天然水源的,应核查天然水源的水质、水量、取水设施的设计说明;设置消防水池的,核查设置位置,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和水池的补水情况核对容量;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核查供水管径、供水管数量及供水能力;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核查室外消
20、防管网的布置、管径、进水管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设置位置;3.室内消火栓系统:核查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泵接合器的数量。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自动消防设施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力报警阀组的选型、数量,水泵接合器的数量;2.泡沫、干粉、气体、水喷雾等其他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及分隔情况;3.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烟分区的面积及划分情况;对于自然排烟,核查排烟窗的设置位置、可开启面积;对于机械防烟,核查设置的部
21、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加压风机的送风量;对于机械排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对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火阀的设置情况。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消防电气1.消防电源:核查消防用电负荷,供电形式;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核对设置的位置、数量,供电的时间;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核查系统形式,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各部位的探测器选型。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热能动力1.室内燃料系统:核查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等;2.核查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22、、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动力站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情况。n建设工程内部装修1.核对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规模、性质;2.核查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3.查看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消防设计审查结论1.消防设计审查的结论,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结果确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2.对于消防设计虽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但是由于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要求的内容,造成消防设计缺陷,难以保证建筑消防安全的,消防设计审查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23、。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技术复核 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复核人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复核: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2.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是否全面;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具体的技术标准依据是否准确;4.消防设计审查结论是否正确。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4、建筑的总
24、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对于消防设计审查结论为合格,且经技术复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对建设工程的专家评审做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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