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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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中心施施锦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年8月月23日日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34号)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
2、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设(闽建设200451号)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三)勘察设计单
3、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 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v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v一、政策性审查一、政策性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
4、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v二、技术性审查二、技术性审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v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文件政策性审查v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文件技术性性审查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文件政策性审查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二、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二、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三、政策性审查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三、政策性审查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四、其他政策性审查内容四、其他政策性审查内容五、有关表格五、有关表
5、格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1、主要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主要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是否越级设计,并按规定在施工勘察设计资质,是否越级设计,并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资质章。图上加盖相应的资质章。2、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闽建设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闽建设20095号)。号)。2009年年5月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应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资料同时失效,应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3、人防工程设计:、人
6、防工程设计:关于明确部分行业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范关于明确部分行业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8号);号);关于建筑工程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关于建筑工程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22号)。号)。附(结)建式人防工程应由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设附(结)建式人防工程应由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设计,不得将其独立发包给其他的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计,不得将其独立发包给其他的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可以与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位可以与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
7、附(结)建式人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取得建筑(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防工程设计。取得建筑(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二、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二、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1、主要审查执业注册人员是否在施工图设、主要审查执业注册人员是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号是否与勘察设计单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号是否与勘察设计单位的证书编号一致,注册有效期是否过期,是否位的证书编号一致,注册有效期是否过期,是否越级承担设计任务。越级承担设计任务。2、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注册建筑师、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注册建筑师
8、是否一致。建筑专业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是否一致。建筑专业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3、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小型规模的项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小型规模的项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设计规模划分表)设计设计规模划分表)。三、政策性审查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三、政策性审查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国家主席令第91号)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279号)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9、(国务院令第393号)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293号)号)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号)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建设部建市200786号)号)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30号)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43号)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国家主席令第主席令第91号)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从事建筑活动的勘
10、察单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第第279号)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11、范围内承揽工程。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12、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第第293号)号)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可得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3、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第九条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业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
14、二)城市规划;(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年版)09年年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
15、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16、,建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方可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部令第令第160号)号)第三条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17、、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六条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根据工程性
18、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
19、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令第530号)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
20、料和设备。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
21、、监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建设部令第第143号)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四、其他四、其他政策性审查内容政策性审查内容 1、重大
22、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闽建设200510号)号)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的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的通知(闽建设通知(闽建设200717号)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510号)号)对已已经审查的勘察的勘察设计文件文件进行行变更更时,凡涉及工程建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行下列变更更时,均均
23、应视为重大重大变更。更。(1)改改变建筑建筑规模(如:增加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数、建筑面积,改,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建筑标准(如:增准(如:增设中央空中央空调系系统等);等);(2)改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使用功能;(3)改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4)改改变建筑的建筑的墙体材料、幕体材料、幕墙面面积,使建筑物的,使建筑物的节能能性能及室内性能及室内环境境污染控制染控制发生生变化的;化的;(5)改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构的改变;(6)增加或减少楼梯、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梯的
24、数量和形式;(7)改改变消防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施、防火分区等。属重大属重大变更的勘察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文件应由建由建设单位向原位向原审查机构机构重新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并提供下列资料:料:1、建、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文件的报告;告;2、规划部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平面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勘察、勘察设计单位位书面面说明(内容包含:修改的依据、各明(内容包含:修改的依据、各专业修改的主要内容、部位和修改的主要内容、部位和图号等);号等);4、由、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更单
25、););5、修改、修改图的目的目录;6、审查机构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需要的其它资料。料。因某因某专业重大重大变更,使其他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修改的,设计单位位应同同时修改到位,建修改到位,建设单位位应一并一并报审。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的通知(闽建设(闽建设200717号)号)重大设计变更超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和初步重大设计变更超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和范围,特别是突破容积率、初设概算等指标的,设计的规模和范围,特别是突破容积率、初设概算等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单位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审批文件,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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