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管理切勿掉以轻心试用期员工管理外国资料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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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2 页试用期员工管理切勿掉以轻心_试用期员工管理外国资料材料【案例 1】某公司招聘外贸业务员,应聘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CET大学英语测试六级,女性,28 岁以上,有 3 年以上工作经历,无刑事犯罪记录。谢某看到后就去应聘该职位,并顺利通过了面试,入职后双方签订了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3 个月。在工作中,该公司发现谢某无法流利地用英语与外商交流,故认为谢某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在试用 2 个月后,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谢某认为自己符合招聘广告上的全部条件,该公司的做法没有根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认
2、为谢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谢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详细情况,相反,根据该公司的招聘广告,谢某是完全符合录用条件的,遂支持了谢某的恳求。【案例 2】第 2 页 共 12 页某公司招聘车工,录用条件中有一条硬性指标是:具备二级车工的技术程度。看到招聘广告后,马某前去应聘并顺利通过面试进入该公司,双方签订了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 3 个月。入职后,该公司发现马某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于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组织考核组对马某进展了考核,考核结果是马某的技术程度未到达二级车工的水准。第二天,该公司以马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马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马某不服,认为该公司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对
3、他进展考核的,此时,已超过了试用期限,公司无权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他。随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马某的主张。上述两个案例折射出的是试用期员工管理问题。假如企业不能妥善地对待新员工的试用期,企业将会费事不断,而且一旦因试用期产生纠纷,败诉方也往往会是用人单位。有关试用期的问题,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对此,本文选取了试用期员工管理的典型案例,对试用期问题进展梳理,帮助企业全面把握试用期员工管理的法律要求。试用期内劳动关系有哪些特殊性“试用期”是几乎每个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都会碰到的法律概念,不少人力资工作者对试用期员工管理存在
4、诸多误区,如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第 3 页 共 12 页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其实,试用期内与试用期届满后的劳动关系并无太多区别,因此,试用期内劳动合同也应当及时签订、试用期内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有哪些特殊性,也是用人单位比拟关心和存在疑惑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表达在以下两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解除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独享的,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那么不能再用这一条件
5、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比试用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要困难得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除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外,还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 4 页 共 12 页相比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太多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不需要理由,提早 3天通知用人单位
6、即可。试用期工资的特殊性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可不与同岗位其他员工执行同工同酬待遇,工资可以相对较低,但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上述两点特殊性之外,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没有其他明显的特点,试用期的员工应该与其他员工一样享有同样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权利。如何设定试用期的录用条件为什么要设定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虽然有辞退员工的便利条件,但必须满足“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前提。假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便随意辞退员工,一旦涉诉必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假如用人单位仅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而未设定录用条件,那么试用期的约定就仅具
7、有形式意义,而不具有本质意义。由此可见,设计录用条件,是使试用期具有实际意义的前提,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尤其是试用期内辞退不符合要求的员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劳动法中仅仅出现了“录用条件”这个名词,但详细这个词的含义是什么,法律并没有做出界定。一般而言,录用第 5 页 共 12 页条件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消费、工作、经营的特点,要求录用的劳动者符合某一职位的详细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最终标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根据。在理论中,不少人力资工作者常常混淆录用条件与招聘条件,认为登载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就是录用条件。其实不然,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是有明
8、确区别的:首先,作用不同。招聘条件是进展第一次简历挑选的根本门槛,它仅仅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选择候选人的最低要求,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等等。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最终决定要录用该员工,对其应具备的条件的要求。当然,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两者有重合的局部,但并不完全一致。其次,设计要求不同。招聘条件的撰写应当相对简单,以吸引更多的求职者来应聘。而录用条件那么应尽量严密、完善,要更具可操作性。最后,法律意义不同。招聘条件只是用人单位招聘环节的文件,法律意义不大。而录用条件那么可以用作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根据。当然,员工简历内容存在造假情形的,用人单位录用后发现的,即便没有录用条件,招聘条件也可以
9、作为辞退员工的证据。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招聘条件是有意义的。第 6 页 共 12 页需要指出的是,假如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只明确了招聘条件而未设定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将招聘条件作为录用条件使用,但一般作用不大,因为用人单位录用的员工肯定符合当初设定的招聘条件,否那么,用人单位是不可能录用该员工的。通过以上分析p,案例一就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只简单设计了招聘条件而未详细设定录用条件,在辞退员工时招聘条件被员工和劳动仲裁视为录用条件,最终导致公司败诉的案件。试想,假如该公司在录用该员工时,明确并细化录用条件,在录用条件中对外语口语程度做出详细要求的话,本案的结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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