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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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证上201565 号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公司司治理22第一节总体体要求22第二节股东东大会33第三节董事事会4第四节监事事会5第三章董事事、监事事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管理理5第一节总体体要求55第二节任职职管理66第三节董事事行为规规范8第四节董事事长行为为规范110第五节独立立董事特特别行为为规范111第六节监事事行为规规范133第七节高级级管理人人员行为为规范113第八节股份份及其变变动管理理13第四章股东东、控股股股东和和实际控控制人行行为规范范14第一节总体体要求114第二节控股股股东和和实际控控制人行行为规范范15第三节限售售
2、股份上上市流通通管理118第四节股东东及其一一致行动动人增持持股份业业务管理理19第五章信息息披露管管理211第一节公平平信息披披露211第二节内幕幕信息知知情人登登记管理理24第六章募集集资金管管理255第一节总体体要求225第二节募集集资金专专户存储储26第三节募集集资金使使用266第四节募集集资金用用途变更更29第五节募集集资金管管理与监监督300第七章其它它重大事事件管理理30第一节对外外提供财财务资助助30第二节会计计政策及及会计估估计变更更32第三节利润润分配和和资本公公积转增增股本334第八章内部部控制336第一节总体体要求336第二节关联联交易的的内部控控制366第三节对外外担
3、保的的内部控控制377第四节重大大投资的的内部控控制388第五节信息息披露的的内部控控制399第六节对控控股子公公司的内内部控制制40第七节内部部审计工工作规范范40第八节内部部控制的的检查和和披露441第九章投资资者关系系管理442第十章社会会责任444第十一章附附则455第一章总则则1.1 为为了规范范创业板板上市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上市市公司”)的的组织和和行为,提提高上市市公司规规范运作作水平,保保护上市市公司和和投资者者的合法法权益,促促进上市市公司质质量不断断提高,推推动创业业板市场场健康稳稳定发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以以下简称称“公公司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
4、国国证券法法(以以下简称称“证证券法”)等等法律、行行政法规规、部门门规章、规规范性文文件和深深圳证券券交易所所创业板板股票上上市规则则(20014 年修订订)(以以下简称称“创创业板上上市规则则”),制制定本指指引。1.2 本本指引适适用于股股票在深深圳证券券交易所所(以下下简称“本本所”)创创业板上上市的公公司。11.3 上市公公司及其其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股股东、实实际控制制人、收收购人等等自然人人、机构构及其相相关人员员,以及及保荐机机构及其其保荐代代表人、证证券服务务机构及及其相关关人员应应当遵守守法律、行行政法规规、部门门规章、规规范性文文件、创创业板上上市规则则、本本
5、指引和和本所发发布的细细则、指指引、通通知、办办法、备备忘录等等相关规规定(以以下简称称“本所所其它相相关规定定”),诚诚实守信信,自觉觉接受本本所和其其它相关关监管部部门的监监督管理理。1.4 上上市公司司应当根根据国家家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部门门规章、规规范性文文件、创创业板上上市规则则、本本指引、本本所其它它相关规规定和公公司章程程,建立立规范的的公司治治理结构构和健全全的内部部控制制制度,完完善股东东大会、董董事会、监监事会议议事规则则和权力力制衡机机制,规规范董事事、监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的行行为及选选聘任免免,履行行信息披披露义务务,积极极承担社社会责任任,采取取有效措措施
6、保护护投资者者特别是是中小投投资者的的合法权权益。第二章公司司治理第一节总体体要求2.1.11 上市市公司应应当健全全治理机机制、建建立有效效的公司司治理结结构,明明确股东东、董事事、监事事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的权权利和义义务,保保证股东东充分行行使其合合法权利利,确保保董事会会对公司司和股东东负责,保保障重大大信息披披露透明明,依法法运作、诚诚实守信信。2.1.22 上市市公司应应当与控控股股东东、实际际控制人人及其关关联人的的人员、资资产、财财务分开开,机构构、业务务独立,各各自独立立核算、独独立承担担责任和和风险。2.1.3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的
7、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2.1.4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2.1.5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2.1.6 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8、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2.1.77 上市市公司在在拟购买买或者参参与竞买买控股股股东、实实际控制制人或者者其关联联人的项项目或者者资产时时,应当当核查其其是否存存在违法法违规占占用公司司资金、要要求公司司违法违违规提供供担保等等情形。在在上述违违法违规规情形未未有效解解决之前前,公司司不得向向其购买买有关项项目或者者资产。2.1.8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它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2.1.9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9、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它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二节股东东大会2.2.11 上市市公司应应当完善善股东大大会运作作机制,平平等对待待全体股股东,保保障股东东依法享享有的知知情权、查查询权、分分配权、质质询权、建建议权、股股东大会会召集权、提提案权、提提名权、表表决权等等权利,积积极为股股东行使使股东权权利提供供便利,切切实保障障股东特特别是中中小股东东的合法法权益。2.2.2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10、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它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2.2.3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4 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它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2.2.5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
11、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它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2.2.6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2.2.7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本指引第3.5.3 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2、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它股东。2.2.8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2.9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2.2.10 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2.2.11 上市
13、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2.2.12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2.13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14、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第三节董事事会2.3.11 董事事会应当当认真履履行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部门门规章、规规范性文文件、创创业板上上市规则则、本本指引、本本所其它它相关规规定和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职责,确确保公司司遵守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部门门规章、规规范性文文件、创创业板上上市规则则、本本指引、本本所其它它相关规规定和公公司章程程的规定定,公平平对待所所有股东东,并关关注其它它利益相相关者的的合法权权益。22.3.2 上上市公司司应当制制定董事事会议事事规则,确确保董事事会规范范、高效效运作和和审慎、科科学决策策。2.3.33 董事事会的人人数及人人员构成成应当符符合有关
15、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部门门规章、规规范性文文件、公公司章程程等的要要求。22.3.4 上上市公司司可以根根据公司司章程或或者股东东大会决决议,在在董事会会中设立立专门委委员会。公公司章程程中应当当对专门门委员会会的组成成、职责责等作出出规定。22.3.5 董董事会会会议应当当严格按按照董事事会议事事规则召召集和召召开,按按规定事事先通知知所有董董事,并并提供充充分的会会议材料料,包括括会议议议题的相相关背景景材料、独独立董事事事前认认可情况况等董事事对议案案进行表表决所需需的所有有信息、数数据和资资料,及及时答复复董事提提出的问问询,在在会议召召开前根根据董事事的要求求补充相相关会议议材料。
16、董董事会可可以公开开征集股股东投票票权,但但不得采采取有偿偿或者变变相有偿偿的方式式征集股股东投票票权。22.3.6 董董事会会会议记录录应当真真实、准准确、完完整,充充分反映映与会人人员对所所审议事事项提出出的意见见,出席席会议的的董事、董董事会秘秘书和记记录人员员应当在在会议记记录上签签名。董董事会会会议记录录应当作作为公司司重要档档案妥善善保存。2.3.7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它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17、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第四节监事事会2.4.11 上市市公司监监事会应应当向全全体股东东负责,对对公司财财务以及及公司董董事、经经理和其其它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履行行职责的的合法合合规性进行行监督,维维护公司司及股东东的合法法权益。2.4.2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2.4.3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检
18、查的权利。2.4.4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2.4.5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三章董事事、监事事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管理理第一节总体体要求3.1.11 董事事、监事事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应当当遵守有有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部部门规章章、规范范性文件件、创创业板上上市规则则、本本指引、本本所其它它相关规规
19、定和公公司章程程,并严严格履行行其作出出的各项项承诺。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上市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3.1.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20、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3.1.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3.1.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3.1.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3.1.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1、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它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3.1.1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它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3.1.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22、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本所的约见谈话,并按照本所要求按时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3.1.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10(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23、表决权的;(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它情形。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3.1.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3.1.1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不予纠正
24、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第二节任职职管理3.2.11 上市市公司应应当在公公司章程程中规定定规范、透透明的董董事、监监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选选聘程序序,保证证董事、监监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选选聘公开开、公平平、公正正、独立立。3.2.22 董事事会秘书书在董事事会审议议其受聘聘议案前前,应当当取得本本所认可可的董事事会秘书书资格证证书;独独立董事事在被提提名前,应应当取得得中国证证监会认认可的独独立董事事资格证证书。33.2.3 董董事、监监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候候选人存存在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不不得被提提名担任任上市公公司董事事、监事事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一一)公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四十六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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