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74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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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对于该条款的准确把握,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委托的前提。也是招标师考试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通常,招投标活动涉及三个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大都对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的界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依据法律授权对以上三项范围分解为五条内容作了详细界定: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有7项:(1)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工业)(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通)(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信息)(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水利)(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
3、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市政)(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环保)(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有6项:(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有3项;(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不一定必须控股)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有
4、5项;(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有3项;(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对以上三项范围的项目在规模上作了以下界定:6、上述项目中投资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5、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上述范围内同时又达到以上规模的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或者说强制招标的范围。为加强记忆,可用图一表示:二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范围、规模的缘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招标的范围既考虑从项目性质上划分,又考虑从资金来源上划分。这主要是招标投标法作为公法应当涵盖的内容要求决定的,如果仅从项目内容上划分,不属于第一款项目类别,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不能完全涵盖;反之,仅从资金来源上划分,第一款类别的由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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