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dqzz.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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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导则则第一章 总则则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强全省城城市建设设规划管管理,保保障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江江西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办法及及有关法法规、技技术标准准、技术术规范,结结合我省省实际制制定本导导则。 第二条条 本导则则是实施施江西西省实施施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市规划划法办办法的的具体指指导性技技术规定定,适用用于本省省县政府府所在地地镇和设设市城市市城市规规划区内内新建、扩扩建和改改建建筑筑物、构构筑物、道道路和其其他工程程设施。本本导则中中的各有有关控制制技术指指标为低低限指标标,在实实施中各各地可以以
2、适当提提高,但但不得降降低。 编制详详细规划划(含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和和城市设设计)应应符合技技术规定定。各项项建设工工程的建建设,应应按已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按按技术规规定执行行。 第三条 各各类专门门性用地地项目应应符合已已颁布的的专业技技术规范范及本导导则求。 第二章 建设设用地的的区划分分类和适适建范围围 第四条条 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的建设设用地按按其主要要用途和和功能分分区的基基本原则则进行分分类,必必须执行行国家标标准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GGBJ1137-90)。 第五条条 各类建建设用地地的划分分应遵
3、循循土地使使用兼容容性的原原则,按按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按本导导则附表表(一)执执行。 凡需改改变规划划用地性性质、超超出附表表(一)规规定范围围的,必必须先提提出调整整规划,按按规定程程序和审审批权限限,报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批准准后执行行。 改变地块块使用性性质,应应遵循以以下基本本原则: 1、不不得对相相邻地块块及历史史文化、自自然环境境保护造造成负面面影响; 2、不不得突破破原用地地开发强强度,导导致该区区环境、质质量建设设目标失失控; 3、不不得带来来严重的的交通问问题,如如新增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影响城城市道路路交通系系统的有有序运行行
4、; 4、不得得擅自侵侵占城市市绿地、市市政设施施用地和和非盈利利性的公公益设施施用地。 第三章 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 第六条条 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工程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含含建筑容容积率、建建筑密度度和绿地地率,下下同)应应按本章章的有关关规定执执行。 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的的确定应应以城市市总体规规划相关关要求为为依据,综综合考虑虑城市的的用地分分区、功功能布局局、环境境条件和和容量、建建设工程程规模、性性质、功功能、区区位及用用地情况况等因素素,实行行分类、分分层、分分区控制制。 第七条条 建筑基基地面积积大于33万平方方米的成成片开发发地区必必须编制制详细规规划,并并经批
5、准准后才能能实施,成成片开发发区的详详细规划划应先确确定建筑筑总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在在不超过过建筑总总容量控控制指标标的前提提下,成成片开发发地区内内各类建建筑基地地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可按照照本导则则附表(二二)的规规定适当当调整。 第八条条 建筑基基地面积积小于或或等于33万平方方米的高高、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用用地和高高、多层层公共建建筑用地地,其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应按按附表(二二)的规规定执行行。 第九条条 附表(二二)规定定的建筑筑密度、容容积率指指标为上上限,绿绿地率为为下限,适适用于单单一类型型的建筑筑基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建筑基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将将建筑
6、基基地按使使用性质质分类划划定后,按按不同类类型分别别执行;对难以以分类执执行的建建筑基地地和综合合楼基地地,应按按不同性性质建筑筑的建筑筑面积比比例和不不同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换算算建筑容容量综合合控制指指标。 第十条条 对未列列入附表表(二)的的科研机机构、大大中专院院校、中中小学校校、体育育场馆以以及医疗疗卫生、文文化艺术术、幼托托等设施施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应按按有关专专业规定定执行,但但不应超超过附表表(二)中中住宅建建筑建筑筑密度、容容积率控控制指标标和低于于附表(二二)中住住宅建筑筑绿地率率控制指指标。 第十一条条 建建筑基地地未达到到下列最最小面积积的,不不得单独独建
7、设: 序号项目分类类建筑高度度(单位:米)最小用地地面积(单单位:MM2)1低层居住住建筑H1005002多层居住住建筑10HH288800多层公共共建筑10HH244100003高层居住住建筑18HH5002000050HH100030000高层公共共建筑24HH5003000050HH100040000注:建建筑工程程除满足足最小用用地面积积要求外外,还必必须符合合相关规规范及规规定要求求; 不规则则用地的的最小用用地面积积根据实实际用地地情况确确定; 超高层层建筑的的最小用用地面积积视其规规模、性性质、功功能、高高度、用用地条件件等情况况相应增增加。 建筑基基地未达达到前款款规定的的最小
8、面面积,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确实不不妨碍城城市规划划实施的的,与相相邻建筑筑之间能能满足消消防、间间距要求求的,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可予予核准建建设: (一一)按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实施施且对四四周无影影响的; (二二)邻接接土地近近5年内内完成建建设或为为既成道道路、河河道或有有其他类类似情况况,确定定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 (三三)因城城市规划划街区划划分、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的限制制,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 第十二二条 原有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已已超出规规定值的的,不得得在原有有建筑基基地范围围内进行行扩建、加加层。基基地内原原有建筑筑的总建建筑容量量虽未超超出规定
9、定值,但但其扩建建(含加加层)破破坏原有有空间结结构和环环境的亦亦不能进进行建设设。 第十三条条 城城市中心心区及旧旧区改造造地段,其其建筑密密度、容容积率可可根据城城市规划划的具体体实情按按同类控控制指标标最多可可上浮110%。 第十四条条 建建筑基地地为社会会公众提提供开放放空间的的,在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交通通等有关关规定和和本章有有关规定定的前提提下,可可按下表表的规定定适当增增加建筑筑面积。但但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总量量不得超超过核定定建筑面面积(建建筑物基基地面积积乘以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的220%。 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FAAR)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允许
10、许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mm2)FAR21.52FAAR42.046000间距系数数1.0LL0.9LL0.8LL0.9LL0.955L 注:11、表中中方位为为正南向向(000)偏东东、偏西西的方位位角; 2、LL为当地地正南向向住宅的的标准日日照间距距(m)。 第二十十条 住宅建建筑山墙墙间距,必必须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11)条式式住宅,中中高、多多层之间间不应小小于6mm;高层层与各种种层数住住宅之间间不应小小于133m; (22)高层层塔式住住宅、多多层和中中高层点点式住宅宅与侧面面有窗的的各种层层数住宅宅之间应应考虑视视线干扰扰因素,适适当加大大间距。 第二十十一条 中高高、多层层住
11、宅建建筑的间间距控制制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一)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 1、朝朝向为南南北向的的,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旧城城区不得得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99倍;新新区不得得小于11.1倍倍。 2、朝朝向为东东西向的的,其间间距按上上款乘以以0.99的系数数。 (二二)住宅宅建筑垂垂直布置置时: 1、南南北向的的,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旧城城区不得得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77倍;新新区不得得小于00.8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不得小小于6米米。 2、东东西向的的,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旧城城区不得得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77倍;新新区不得得小于00.8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不得小小于6米米
12、。 垂直布置置的住宅宅建筑的的山墙宽宽度不得得大于114米,超超过144米的按按平行布布置的住住宅建筑筑考虑。 (三三)住宅宅建筑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 1、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小于于或等于于30度度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的住住宅建筑筑控制。 2、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大于于30度度、小于于或等于于60度度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旧旧城区按按不小于于南侧(或或较高)建建筑高度度的0.8倍;新区不不小于00.9倍倍。 3、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大于于60度度时,其其最窄处处间距按按垂直布布置的住住宅建筑筑控制。 第第二十二二条 高层住住宅建筑筑与其它它住宅建建筑的间间
13、距,必必须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一)高层层住宅建建筑与高高层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 1、南南北向的的,南侧侧为塔式式高层的的不得小小于南侧侧建筑高高度的00.6倍倍(在旧旧城区,不不得小于于0.55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4米;南侧为为高层板板式或连连体塔式式的不得得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99倍(在在旧城区区,不得得小于00.8倍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330米; 2、东东西向的的,不得得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225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118米。 (二二)高层层塔式住住宅建筑筑与中高高、多、低低层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 1、高高层塔式式住宅建建筑与其其北侧
14、中中高、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小小于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在旧旧城区,不不小于00.3倍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4米; 2、高高层塔式式住宅建建筑与其其东(西西)侧中中高、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小小于133米。 (三三)高层层塔式住住宅建筑筑与各种种层数住住宅建筑筑垂直布布置时的的间距不不小于113米。 (四四)高层层板式和和塔式连连体式住住宅建筑筑与中高高、多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应符符合本规规定第十十九条第第至二十十二条的的规定。 高层住住宅建筑筑与高、中中高、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符合合本条规规定的,可可不受第第二十一一条规定定的限制制 第二十十三
15、条 低层层住宅建建筑之间间的在符符合第十十九条至至第二十十二条规规定的前前提下,南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的最小小间距为为9米;低层住住宅建筑筑与其北北侧中高高、多层层住宅建建筑的最最小间距距为100米,低低层住宅宅建筑与与其北侧侧高层住住宅建筑筑的最小小间距为为13米米。 在一类类住宅用用地的低低层独立立式住宅宅地区及及其紧邻邻地区进进行新建建、改建建的,其其间距不不得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1.4倍。 第二十十四条 多功功能商住住综合楼楼,其位位于同一一裙房之之上的住住宅建筑筑之间,核核算建筑筑间距时时可在扣扣除裙房房的高度度后按本本规定的的第十九九条第至至二十三三条的相相关规定定执行;计算与与
16、相邻建建筑间距距时,应应包括裙裙房高度度。 第二十十五条 住宅宅建筑南南北向布布置,相相邻两住住宅建筑筑之间地地面有高高度差时时,其建建筑间距距按下列列原则计计算: 当南侧侧住宅建建筑地面面低于北北侧住宅宅建筑地地面标高高度时,核核算间距距时,应应以南侧侧住宅建建筑高度度与南北北地面高高程差的的差乘以以间距系系数; 当南侧侧住宅建建筑地面面高于北北侧住宅宅建筑地地南高度度时,核核算间距距时,应应以南侧侧住宅建建筑高度度与南北北地面高高程差的的和乘以以间距系系数;以以上间距距最小值值不得少少于9米米。 第二十十六条 建建筑间距距的计算算一般应应以建筑筑物外墙墙之间最最小垂直直距离为为准。但但当建
17、筑筑物有每每处不超超过3米米长(含含3米)的的凸出部部分(如如楼梯间间),凸凸出距离离不超过过1米,且且其累计计总长度度不超过过同一面面建筑外外墙总长长度的11/4者者,其最最小间距距可忽略略不计凸凸出部分分。住宅宅建筑阳阳台累计计总长度度(突出出与山墙墙面之外外或转弯弯到山墙墙面上的的阳台长长度可不不计)不不超过同同一建筑筑外墙总总长度11/2的的(含11/2),其其最小间间距仍以以建筑外外墙计算算;超过过1/22的,应应以阳台台外缘计计算建筑筑间距。 第二十十七条 非住住宅建筑筑与住宅宅建筑的的间距,必必须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一)非住住宅建筑筑位于住住宅建筑筑南侧或或东西侧侧的,其其间
18、距按按第十九九条至第第二十三三条的规规定控制制; (二二)非住住宅建筑筑(第二二十八条条所列的的非住宅宅建筑除除外)位位于住宅宅建筑北北侧的,其其建筑间间距按同同型布置置方式的的居住建建筑间距距要求折折减200%控制制,其间间距最小小值低层层不得小小于6mm,多层层不得小小于9mm,同时时须满足足消防和和各专业业规范要要求。 (三三)非住住宅建筑筑与住宅宅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按消消防间距距的规定定控制。 第二十十八条 医院院病房楼楼休(疗疗)养院院住宅楼楼、幼儿儿园、托托儿所和和小学教教学楼与与相邻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保证被被遮挡的的上述文文教卫生生建筑在在参照第第十九条条至第二二十四条条的规定
19、定的基础础上,旧旧城区增增加100%以上上,新区区增加220%以以上。 第二十十九条 非住住宅建筑筑(第二二十八条条所列的的非住宅宅建筑除除外)的的间距,应应根据不不同类型型建筑的的功能要要求、环环境要求求,按其其相关规规范控制制。 第五章 建筑筑物退让让 第三十十条 沿建筑筑基地边边界和沿沿城市道道路、公公路、河河道、铁铁路两则则以及电电力线路路保护区区范围内内的建筑筑物,其其退让距距离除必必须符合合消防、防防汛和交交通安全全等方面面及相关关专业规规范规定定的要求求外,应应同时符符合本章章的规定定。 建筑后退退红线指指标分为为后退用用地红线线和后退退城市道道路红线线两种。 第三十十一条 沿建
20、建筑基地地边界(用用地红线线)的建建筑物,其其离界(用用地红线线,下同同)距离离按以下下规定控控制,但但离界距距离小于于消防间间距时,须须按消防防间距控控制。 (一一)各类类建筑后后退用地地红线距距离按下下表规定定的建筑筑物高度度的倍数数控制,且且不得小小于最小小距离。 (二二)界外外为居住住建筑的的,除须须符合下下表后退退距离的的规定外外,同时时须符合合第四章章的有关关规定。 (三三)界外外为公共共绿地的的,各类类建筑的的最小离离界距离离 不得小于于第(一一)项非非居住建建筑的最最小离界界距离规规定。 (四四)地下下建筑物物的离界界距离,不不得小于于地下建建筑物深深度(自自室外地地面至地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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