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发展与协调538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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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浅析民事案案件中的的执行和和解陈驰 闵波摘 要 执行和和解,是是指在执执行过程程中,双双方当事事人就执执行标的的进行协协商,自自愿达成成协议,经经人民法法院审查查批准以以结束执执行程序序的一种种行为。作作为民事事执行的的一种重重要方式式,民事事执行和和解制度度在解决决执行难难问题中中起到了了很大的的作用,但但由于制制度的不不完善,在在实务过过程中还还存在诸诸多缺陷陷,有待待进一步步改进。本本文试图图从实务务角度分分析我国国民事执执行和解解制度中中存在的的弊端,并并尝试提提出相应应的解决决方案。民事判判决或者者其他法法律文书书生效后后,不论论当事人人是否满满意该法法律文书
2、书所确定定的权利利义务,当当事人都都应当积积极履行行。但现现实生活活中,出出于趋利利避害的的心理,败败诉或者者承担义义务一方方当事人人拒不履履行法律律文书中中确定的的义务的的现象时时常可见见,于是是出现了了 “执执行难”普普遍存在在的现象象。作为为民事执执行的一一种重要要方式,民民事执行行和解制制度,在在解决执执行难问问题中起起到了很很大的作作用,但但由于制制度的不不完善,在在实务过过程中还还存在诸诸多缺陷陷,有待待进一步步改进。一、民民事执行行和解制制度概述述1、概概念执行和和解,是是指在执执行过程程中,双双方当事事人就执执行标的的进行协协商,自自愿达成成协议,经经人民法法院审查查批准以以结
3、束执执行程序序的一种种行为。执执行和解解具有以以下几个个特征:首先,执执行和解解发生于于执行过过程中,在在执行开开始前及及执行开开始后均均不存在在执行和和解;其其次,执执行和解解是双方方当事人人在协商商一致的的基础上上,自愿愿达成的的协议,不不需要第第三方的的介入,这这是与调调解的根根本区别别;第三三,执行行和解协协议具有有阻却申申请执行行期限的的功能,在在执行和和解协议议未得到到履行的的情况下下,对方方当事人人可以申申请恢复复执行原原生效法法律文书书,根据据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民事事诉讼法法若干干问题的的意见(以下简简称意意见)第二百百六十七七条的规规定,申申请执行行
4、期限因因达成执执行中的的和解协协议而中中止,恢恢复执行行后的期期限自和和解协议议所定履履行的最最后日期期连续计计算;第第四,执执行和解解是一种种结案方方式,在在双方当当事人完完全履行行和解协协议后,根根据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民法院执执行工作作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试试行)(以下简简称规规定)第八十十七条:“当事事人之间间达成的的和解协协议合法法有效并并已履行行完毕的的,人民民法院作作执行结结案处理理”的规规定及意意见第第二百六六十六条条:“和和解协议议已经履履行完毕毕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恢恢复执行行”的规规定,人人民法院院可以据据此结案案。2、功功能执行和和解作为为一种重重要的执执行方式式
5、,除了了具备强强制执行行所具有有的保护护债权人人利益、维维护法律律尊严和和人民法法院的威威信、维维护正常常的市场场经济秩秩序等基基本功能能外,还还具有自自身独特特的功能能和社会会意义,主主要表现现在以下下几个方方面:一一是执行行和解符符合构建建和谐社社会的司司法宗旨旨,执行行和解协协议是在在双方当当事人完完全自愿愿的基础础上达成成的,它它有利于于增进当当事人之之间的沟沟通和理理解,化化解当事事人之间间的矛盾盾,促进进社会的的稳定;二是执执行和解解有利于于债权人人权利的的实现,因因为执行行和解协协议是由由双方当当事人自自愿达成成的,债债务人在在思想上上更容易易接受,也也愿意自自行履行行协议约约定
6、的义义务,而而不会产产生强制制执行般般的抵触触心理;三是执执行和解解有利于于节约司司法资源源,由于于执行和和解协议议的达成成,人民民法院则则不必进进行强制制执行,执执行程序序得以中中止,减减少了强强制措施施的使用用,在双双方当事事人履行行协议后后,执行行案件得得以终结结,同时时缓解了了人民法法院执行行难的压压力。3、法法理基础础关于民民事执行行和解制制度的法法理基础础,有学学者认为为执行和和解是处处分权主主义在民民事诉讼讼执行程程序中的的具体体体现,是是当事人人行使处处分诉讼讼权利的的一种行行为。从从表面上上看,执执行和解解协议确确实对生生效法律律文书中中所确定定的实体体权力义义务关系系进行了
7、了变更,但但笔者认认为,这这并不意意味着当当事人对对生效文文书内容容享有处处分权,也也不能看看成是当当事人对对生效法法律文书书的处分分。首先先,从法法理上看看,生效效法律文文书所确确定的权权利义务务关系是是国家机机关代表表国家,依依据法律律所作出出的权威威性判断断和认定定,是对对纠纷或或是权利利义务关关系的终终局裁决决,就民民事判决决而言,任任何人非非经法定定的程序序不得变变更判决决的内容容,必须须予以执执行,否否则将动动摇裁判判的权威威。从另另一角度度看,如如果生效效判决都都可以任任意由当当事人协协商变更更的话,不不仅法院院的权威威将荡然然无存,当当事人之之间的纠纠纷也将将会没完完没了,因因
8、为没有有一个终终结时候候。因此此,当事事人之间间不得就就已生效效法律文文书中的的内容进进行再处处分,也也就是说说当事人人无权对对生效法法律文书书所明确确的权利利义务关关系进行行变更;其次,从从和解制制度产生生的原因因上看,笔笔者认为为执行难难是执行行和解产产生的直直接原因因,由于于强制执执行将面面临着各各方面的的阻力,而而且结果果未必能能够得以以完全执执行,所所以法院院也乐于于当事人人能够达达成执行行和解协协议,自自行履行行。而作作为债权权人的一一方当事事人也考考虑到强强制执行行难以将将生效法法律文书书中的所所有权利利执行到到位,而而往往对对债务人人作出相相应的妥妥协,最最终达成成和解协协议。
9、很很明显,执执行和解解协议是是在当前前执行难难的特殊殊背景下下的特殊殊产物,并并不是双双方当事事人友好好协商的的结果,是是债权人人在不得得已的情情况下所所做的让让步,是是执行机机构为了了避免麻麻烦而对对债务人人的纵容容的结果果,所谓谓的尊重重当事人人处分权权只是一一个骗人人的幌子子罢了;第三、从从执行和和解的法法律效力力来看,执执行和解解本身并并不具有有强制执执行力,不不能成为为执行依依据。任任何一方方当事人人均可任任意撕毁毁该执行行和解协协议,而而不承担担任何法法律责任任,对方方当事人人也不能能要求人人民法院院按照协协议内容容进行强强制执行行,而只只能按照照原判决决内容申申请法院院恢复执执行
10、。如如果说当当事人对对生效法法律文书书的内容容享有处处分权,也也就是说说执行和和解协议议是当事事人处分分权的结结果的话话,那么么该和解解协议应应当对双双方具有有约束力力,但事事实上,如如上所述述,根据据我国法法律的现现行规定定该协议议并不具具有这种种约束力力。综上上,执行行和解协协议并不不能完全全看成是是当事人人处分权权的结果果。二、我我国民事事执行和和解制度度在实践践中存在在的缺陷陷在我国国民事事诉讼法法及相相关解释释和规定定中,关关于民事事执行和和解部分分的规定定只有寥寥寥数语语,可以以说是相相当的粗粗糙,还还有许多多问题没没有涉及及,导致致在实际际操作过过程中存存在诸多多问题,具具体表现
11、现如下:1、人人民法院院不能参参与执行行和解协协商过程程的规定定与现实实需求及及具体实实践相悖悖根据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二百OO七条的的规定,法法院在和和解协商商过程中中的工作作只是“将将协议内内容记入入笔录,有有双方当当事人签签名或者者盖章”。根根据该规规定,法法院是不不参与具具体的协协商过程程的。而而实践中中,在进进入强制制执行程程序后,当当事人,特特别是权权利人主主动向对对方寻求求和解的的愿望并并不高;或者在在有些案案件中,当当事人之之间存在在和解的的意愿,但但是基于于无法直直接与对对方进行行沟通和和协商,或或者不信信任对方方,无法法接受对对方的和和解方案案。在这这种情况况下,如如果没有有
12、执行法法院的介介入,执执行和解解根本无无法形成成。而且且事实上上,多数数执行和和解的成成功案例例也是和和执行人人员的说说服教育育工作分分不开的的,甚至至有人戏戏称民事事执行和和解应当当改称民民事执行行调解。所所以民诉诉法中不不允许法法官积极极参与的的规定与与司法实实践不符符,这阻阻碍了执执行和解解制度发发挥更大大的作用用。2、对对执行和和解协议议的次数数或期间间无任何何限制导导致诸多多弊端和解协协议达成成后,一一方当事事人明确确表示拒拒不履行行该协议议或者在在和解协协议约定定的履行行期限期期满后,一一方当事事人仍未未履约的的,在执执行期满满前当事事人是否否可以再再次达成成执行和和解协议议?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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